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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池会所一审被判侵权 上诉坚称商标“未侵权”

发布时间:2008-06-17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顾文剑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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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不服从一审判决,并坚持认为丽池会所的商标并未对“RITZ”构成任何侵权,3家上海丽池会所提起了上诉。昨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3起案件。

  之前,英国雷茨饭店以“RITZ-CARLTON”商标遭侵权为由,将丽池会所告上了法庭,其诉请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丽池:两商标差异明显

  昨日,上海市高院开庭审理了3件相关案件,上诉人分别为静安丽池、黄浦丽池和上海丽池健身有限公司。

  庭审时,丽池方面认为,“丽池RITS及图”的标志与被上诉人“RITZ”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无论整体还是局部对照均不能得出相似的结论。

  “丽池的商标是以中文和图形为主的整体标志,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因此不应当以该标志的小部分拿出来进行比较,应当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判断近似的标准。”在丽池的代理律师看来,丽池在对外宣传上,是以中文“丽池会所”、“丽池桑拿”为主,所以公众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同时,‘丽池组合商标’与‘LERITZ’商标是否近似正在国家商评委评审阶段,这意味着一旦该评审最终不认定构成相似,那么,本案的侵权就不可能存在。”该代理律师认为。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丽池方面表示,自己使用涉案的标志在先,也应因此享受相关权益。“丽池在2003年就使用该标志了,而雷茨饭店的‘RITZ’商标在2004年以后才被核准,所以不应当享有专有权。”丽池方面认为,雷茨酒店的“RITZ”商标至今未单独使用过,因此公众并不会认为“丽池”整体商标中的“RITS”与“RITZ”商标有何关联。

  但雷茨饭店的代理律师指出,虽然雷茨饭店的相关商标曾在2002年发生了转让,但是并不影响受让者继续享有该商标的权利。而且根据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雷茨饭店使用的“LERITZ”商标早在1993年12月就已获得注册,该商标的服务项目与原告要求保护的两个“RITZ”商标的服务项目相类似,因此,雷茨饭店在中国对“RITZ”标志享有权利的时间要早于被告使用含“RITS”的被控侵权标志的时间。

  至于商标注册的行政复议行为与商标侵权的民事审判,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如果要等到行政复议结束,这等同于听任侵权行为发生。

  雷茨饭店因此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对此案,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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