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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同济堂”商标被恶意注册域名

发布时间:2007-08-23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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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25日,湖南省长沙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知识产权案进行了宣判。依法认定我省同济堂公司“同济堂”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利用该商标恶意注册域名的被告停止侵权。至此,这起贵州同济堂公司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提起的诉讼,以主要诉求获得法院一审支持,而告一段落。

  “同济堂”早在1994年就被国内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后被认定贵州拾著名商标”。由于“同济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各种抢注“同济堂”域名的行为不断出现。尤其是同济堂公司美国上市后不久,同济堂公司收到数份电子邮件,发件人姚某称,他已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www.同济堂药业.com”,“www.同济堂中药.中国”的中文域名,提出要以30万元的价格向贵州同济堂公司转让以上域名。贵州同济堂公司认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同济堂”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据此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同济堂”作为商业标志,已于1994年被国内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该商标与作为中华老字号的“同济堂”具有商业信誉的连续性;贵州同济堂公司生产的“同济堂”牌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并投巨资对“同济堂”商标进行持续宣传;经过原告良好的经营,“同济堂”商标被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其产品被确认为“贵州省名牌产品”,“同济堂”文字同时也是“中华老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持续的美誉度;“同济堂”商标多次被他人假冒和恶意攀附,有多次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记录。据此,法院依法认定“同济堂”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认定被告姚某注册的“www.同济堂药业.com”,“www.同济堂中药.中国”域名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其向贵州同济堂公司索要约30万元高价出售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表明其对该注册域名具有恶意,其行为构成了对贵州同济堂公司“同济堂”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姚某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其在网络上注册的“www.同济堂药业.com”,“www.同济堂中药.中国”域名,该两域名由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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