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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材”案开庭 上海苏州眼镜公司各持一说

发布时间:2007-08-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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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良材”作为眼镜行业的服务商标,已为大众所知,但提供该服务的上海和苏州眼镜公司却为此较起真来。8月15日14时,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吴良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及该集团吴良材眼镜公司发现,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名称和企业网页中使用了“吴良材”文字,并在无锡开办了无锡新区分公司;在经营范围“眼镜验配”、“验光配镜”、“零售眼镜”的服务上也相同及类似。

  此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及该集团吴良材眼镜公司即起诉到法院,称其是“吴良材”商标的注册人,从1992年开始实施品牌连锁加盟战略到2006年底,已在全国100多个城市开设了200余家加盟店。2004年、2006年,该公司的“吴良材”注册商标分别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认定为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而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恶意注册“吴良材”文字为其企业字号并在网页上突出使用;无锡新区分公司在经营场所也突出使用该文字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以上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庭上,被告提出强烈辩解并声称,该字号为依法取得,1999年该公司已经开始使用,在江苏境内已有很高知名度。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主张,现在无权禁止使用。眼镜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企业不依赖于服务商标,并向法院申请对原告所提出的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进行审查。

  在法庭调查阶段,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法官进行了事实认定并作小结。接着,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非常激烈地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征询了原告、被告意见。因原告拒绝调解以及该案涉及商标专用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冲突等情况,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另行宣判。(作者陈其生、缪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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