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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被诉“雕刻时光”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07-08-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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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因“雕刻时光”商标使用权纠纷,北京艺丰雕刻时光咖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丰雕刻时光公司)将台商陈女士及北京同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文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陈女士签订的《艺丰雕刻时光咖啡责任有限公司经营授权合同》,并要求同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雕刻时光”中英文及图、“雕刻时光咖啡屋”中英文及图注册商标。

  “雕刻时光”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是北京雕刻时光咖啡屋。2003年10月,北京雕刻时光咖啡屋将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授权给艺丰雕刻时光公司,后者有权许可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店使用上述商标。2003年11月,艺丰雕刻时光公司曾经与台商陈女士及另外两人签订《投资合同》及《经营授权合同》,约定四方共同投资设立“艺丰雕刻时光公司五道口冷热饮分店”(以下简称五道口店)。2005年3月四方又共同签署了《雕刻时光同文馆五道口店股东会决议》,决定将五道口店变更为独立法人。

  现艺丰雕刻时光公司称,陈女士违反股东会决议,仅个人名义注册了独立法人同文公司,并且拒绝将艺丰雕刻时光公司加入为同文公司的合法股东,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台商陈女士及同文公司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辩称,同文公司是根据2005年3月的股东会决议成立的,但是艺丰雕刻时光公司在后来并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未将其加入为合法的股东。在此期间的经营过程中,对于使用雕刻时光中英文及图及相关产品的使用仍然是依照原告艺丰雕刻时光公司的授权使用并支付对价的。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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