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美国“彭博”诉上海“澎博”侵权案终审
字号: +-
563
被誉为“美国财经新闻巨头”的彭博有限合伙公司(Bloomberg L.P.)沪上维权案近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上海澎博网络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被判停止侵权,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并且赔偿美国彭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美国彭博公司系全球知名的提供财经软件和财经信息的专业公司,“Bloomberg”系其商标和字号。1995年,布隆伯歌商业新闻社驻沪分社成立,后更名为彭博新闻社。
2000年1月,上海澎博网络公司成立。2004年4月,上海澎博资讯公司成立。上述两公司网站的对外中文名称均为“澎博资讯”,英文名称是“POBO INFORMATION”。两公司在财经软件、软件安装及运行操作界面上使用了“澎博”或“澎博财经”字样。两公司网站财经信息的“快讯”、“评论”、“公告”等栏目报道页面及公司产品介绍、联系方式等页面顶端均出现了显著的“澎博资讯”字样。网站模拟运行手机WAP网提供财经数据时也出现了“澎博”字样。
2005年,美国彭博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上海澎博网络公司和上海澎博资讯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后,美国彭博公司和上海澎博网络公司均提出上诉。
美国彭博公司主张“彭博”和“彭博资讯”均为驰名商标,故应当跨类保护,因此上诉请求两上海澎博公司停止侵害 “彭博”和“彭博资讯”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澎博”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
两上海澎博公司均认为,美国彭博公司不具备起诉的资格,其没有证据表明“彭博”与“Bloomberg.L.P.”之间有直接联系,美国彭博公司在中国内地是驰名商标亦无证据。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美国彭博公司就汉字 “彭博”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最早是在2004年4月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汉字“彭博资讯”标识获得核准注册,最早是2001年12月31日在马来西亚。2004年11月,“彭博资讯”标识获得我国商标核准注册。
一中院审理认为,考虑到上海澎博资讯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5日,上海澎博网络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7日,均早于美国彭博公司“彭博”商标在第36类最早获得注册的时间。因此,美国彭博公司主张“彭博”商标在上述两上海公司设立之时就已经驰名,法院不予确认。而“彭博资讯”商标虽然最早注册时间与上海澎博网络公司设立时间较为接近,但美国澎博公司就该商标在我国境内的使用、宣传并不足以在相关公众中达到驰名的程度。因此,美国彭博公司主张两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法院不予确认。其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但是,美国彭博公司对上述“彭博资讯”在同类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澎博资讯”与其音同形近,且“澎博”与“彭博”在视觉上容易产生混淆,因此“澎博”与“彭博资讯”亦构成商标的近似。故上海两公司构成侵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胡瑜)
美国彭博公司系全球知名的提供财经软件和财经信息的专业公司,“Bloomberg”系其商标和字号。1995年,布隆伯歌商业新闻社驻沪分社成立,后更名为彭博新闻社。
2000年1月,上海澎博网络公司成立。2004年4月,上海澎博资讯公司成立。上述两公司网站的对外中文名称均为“澎博资讯”,英文名称是“POBO INFORMATION”。两公司在财经软件、软件安装及运行操作界面上使用了“澎博”或“澎博财经”字样。两公司网站财经信息的“快讯”、“评论”、“公告”等栏目报道页面及公司产品介绍、联系方式等页面顶端均出现了显著的“澎博资讯”字样。网站模拟运行手机WAP网提供财经数据时也出现了“澎博”字样。
2005年,美国彭博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上海澎博网络公司和上海澎博资讯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后,美国彭博公司和上海澎博网络公司均提出上诉。
美国彭博公司主张“彭博”和“彭博资讯”均为驰名商标,故应当跨类保护,因此上诉请求两上海澎博公司停止侵害 “彭博”和“彭博资讯”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澎博”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
两上海澎博公司均认为,美国彭博公司不具备起诉的资格,其没有证据表明“彭博”与“Bloomberg.L.P.”之间有直接联系,美国彭博公司在中国内地是驰名商标亦无证据。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美国彭博公司就汉字 “彭博”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最早是在2004年4月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汉字“彭博资讯”标识获得核准注册,最早是2001年12月31日在马来西亚。2004年11月,“彭博资讯”标识获得我国商标核准注册。
一中院审理认为,考虑到上海澎博资讯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5日,上海澎博网络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7日,均早于美国彭博公司“彭博”商标在第36类最早获得注册的时间。因此,美国彭博公司主张“彭博”商标在上述两上海公司设立之时就已经驰名,法院不予确认。而“彭博资讯”商标虽然最早注册时间与上海澎博网络公司设立时间较为接近,但美国澎博公司就该商标在我国境内的使用、宣传并不足以在相关公众中达到驰名的程度。因此,美国彭博公司主张两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法院不予确认。其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但是,美国彭博公司对上述“彭博资讯”在同类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澎博资讯”与其音同形近,且“澎博”与“彭博”在视觉上容易产生混淆,因此“澎博”与“彭博资讯”亦构成商标的近似。故上海两公司构成侵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胡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