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关注司法审判

即是关注我们自身的生存价值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梅地亚商标案双方和解

发布时间:2007-07-11 来源:新京报 作者:本站编辑
字号: +-
563
        因认为对方使用“梅地亚”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央视老邻居梅地亚中心将东方梅地亚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市二中院昨日宣布,该案近日以双方和解告终,法院同时确认其为驰名商标。

  原告状告“东方梅地亚置业”不正当竞争

  梅地亚中心隶属于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该中心于去年起诉东方梅地亚置业有限公司,称对方在楼盘和企业名称中非法使用“梅地亚”商标,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被告和自己有关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禁止对方使用“梅地亚”商标,并确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则表示,“梅地亚”一词来源于英文“MEDIA”的音译,该词属于公用词,任何人均可使用。

  被告将有偿使用“梅地亚”商标

  近日,此案在二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和解。原被告就有偿使用“梅地亚中心”商标一事达成合作意向,东方梅地亚置业有偿使用“梅地亚”字样,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放弃诉讼请求。

  法院在调解书中强调,“梅地亚中心”自注册商标以来,已成为公众普遍知悉的商标。“梅地亚中心”商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

  法律规定,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商标。而普通商标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记者 陈俊杰)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