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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回收有专利权的酒瓶用作同类物品包装被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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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三台鲁湖酒厂不服四川省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回收利用酒瓶侵犯专利权案”的处理决定,将其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一审审结,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绵阳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
据悉,2006年,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应四川丰谷酒业公司的请求,对三台鲁湖酒厂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案进行了调查处理。该案涉及的“以生产经营目的回收有专利权保护的酒瓶用作同类物品的包装是否适用我国专利法关于权利用尽的规定”的问题引起了很大争议。绵阳市知识产权局经调查分析认为,三台鲁湖酒厂以生产经营目的,回收专利产品用作同类物品包装并销售的行为,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应视为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遂做出处理决定,要求三台鲁湖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本案调处费。三台鲁湖酒厂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通讯员 唐秉俊)
据悉,2006年,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应四川丰谷酒业公司的请求,对三台鲁湖酒厂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案进行了调查处理。该案涉及的“以生产经营目的回收有专利权保护的酒瓶用作同类物品的包装是否适用我国专利法关于权利用尽的规定”的问题引起了很大争议。绵阳市知识产权局经调查分析认为,三台鲁湖酒厂以生产经营目的,回收专利产品用作同类物品包装并销售的行为,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应视为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遂做出处理决定,要求三台鲁湖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本案调处费。三台鲁湖酒厂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通讯员 唐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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