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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商标引发郑州汽修大战

发布时间:2007-06-2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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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理某种品牌汽车或者经销某种汽车配件,商家通常都在门头显著位置或者户外广告中使用某品牌汽车的标识,这已经成为汽车售后服务行业的“惯例”。然而,行业惯例是否就意味着商标合理合法使用?行业惯例是否属于商标监管的“盲区”和“软肋”?服务商标维权的背后是市场垄断还是公平的市场博弈?日前,发生在河南郑州的一起汽车维修企业状告市工商局的行政诉讼案件引起了行业的密切关注。

  今年2月7日,郑州市工商局以侵犯德国奥迪汽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对河南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盈之宝公司)未经许可在户外广告和经营场地使用奥迪标识的行为,做出了郑工商处专(2006)第S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盈之宝公司处以9万元的罚款。盈之宝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6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是合理使用还是有意混淆

  此案涉及汽车维修企业今后的市场运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今后遇到类似案件的处理问题,因此,相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都表示出了极大的关注。原、被告双方以及案件举报投诉方、郑州地区仅有的两家奥迪汽车4S店丰之元、豫海公司都派出了强大的律师阵容参加诉讼。

  双方首先围绕盈之宝公司在户外广告和经营场地使用奥迪标识的行为,是属于合理使用还是有意混淆问题,引经据典,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盈之宝公司称,该公司设在郑州市区主干道、机场路、经营场所等地的巨幅广告牌上,一般都是左上侧有与奥迪商品商标近似的标志,中央突出显示有“盈之宝奥迪维修中心”或“盈之宝奥迪专修”字样,下面有地址和电话。其目的是将自己的业务范围告知社会公众;在经营场地内部使用奥迪商品商标近似的标志,目的是告知用户奥迪汽车维修车间的具体方位,便于和其它品牌汽车的维修车间进行区分。因此,无论是使用所服务品牌的“文字”还是“图型”标志,其目的都是告诉公众自己的服务范围,显然这种使用是善意的、必要的、合理的使用,也是汽车维修行业的惯例,没有侵犯奥迪服务商标的专用权。至于被告和第三人所说的使用“奥迪”文字就不侵权,使用“图形”就侵权的说法,显然是自定规矩、自相矛盾,难以立脚,因为二者都是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没有实质区别。

  被告郑州市工商局辩称,德国奥迪公司将图文商标、中文文字“奥迪”在注册为商品商标的同时,也注册为服务商标,就是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中曾对“合理使用”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为了说明本店经营汽车零部件品种及提供服务的范围,应直接使用叙述性的文字,如‘本店销售ххх汽车零部件’、‘本店维修ххх汽车’等字样,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或者单独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标”。但原告却未经公司授权同时使用了“奥迪图文商标”,这就是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人、郑州地区两家奥迪汽车4S店丰之元、豫海公司代理人也发表意见认为,原告如果是为了说明其提供的服务范围,其中的直接叙述性文字“盈之宝奥迪维修中心”、“盈之宝奥迪专修”已足够,对图形商标的使用无疑是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带有明显“搭便车”的意图,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是垄断市场还是促进竞争

  由于此案是河南省工商系统查处的首起汽车维修企业侵犯服务商标,并开出了巨额罚单的案件,因此,此案引起了省内汽车维修、汽车零部件销售商的高度关注。业内人士直接指出,这起商标侵权案件背后的真正动力,在于汽车售后市场巨大利益的“博弈”。

  据了解,近几年,国内汽车整车“价格战”烽火连天,销售利润不断减薄,售后市场已经成为汽车产品利润的主要来源。汽车制造商通过发展授权销售店,或称4S店,收取高额的加盟费,强制4S店购买高价的零配件来弥补整车销售利润的萎缩。作为利益交换,制造商通过技术、配件封锁等各种手段帮助各地的4S店打击竞争对手,以取得对该品牌汽车维修的垄断。

  资料显示,目前国内市场品牌汽车制造商80%的利润来源于汽车的售后市场。授权店和4S店为消费者提供的零配件的价格比非授权店平均高出20%,人工费用高出40%。

  为此,盈之宝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一针见血地指出:利用商标专用权这一堂而皇之的理由打压非授权维修商,就是为了以保护地方授权经销商的垄断利益!交通部于2005年6月3日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维修是一个开放的市场,任何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合法机动车维修企业,都有权利为任何品牌的机动车提供维修服务,不需要汽车生产厂家的授权。

  对此,郑州市工商局代理人也不甘示弱:200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下发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均要求发展汽车实行连锁经营,而且均强调这些连锁经营企业要统一使用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

  第三人也指出,豫海、丰之元公司是每年付出巨额费用才得到奥迪公司授权使用奥迪服务商标的,而原告却不付出任何代价无偿使用奥迪服务商标,同样达到招徕奥迪维修用户的目的,是典型的恶意不正当竞争。

  参加旁听的河南某有奥迪汽车维修业务的汽修厂老板忧心忡忡地说,非奥迪授权维修店与奥迪汽车的4S店之间有竞争关系,但也存在利益关系。非授权维修店增加了奥迪汽车的维修网点,方便了奥迪用户维修选择,有利于奥迪汽车销售业绩的增长,同样,也有利于非授权维修店的业务增长,双方应该是互利互惠的关系。如果奥迪汽车维修商不能使用奥迪这一商品名称,如何向公众说明自己的服务范围?用户如何能方便准确地找到能为自己的汽车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商?如不让合理善意使用,我们广大非授权维修商的生存和利润空间将受到严重的挤压。

  庭审后,负责办理此案件的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机动车管理所所长张军民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未经许可在户外广告和经营场地使用汽车厂商商标标识的行为,确实是汽车修理、零部件销售商的“惯例”,相关公众已经习以为常,但合情合理的不一定就合法,如果不规范使用可能涉嫌侵犯汽车厂商的商标专用权。假如这一处理决定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我们将着手对郑州机动车修理市场、零部件销售市场使用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整顿,以规范汽车销售和售后市场的秩序,促进汽车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汽车用户、消费者和相关企业、行业的合法权益。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本报将对此案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记者 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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