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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简称齐鲁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四环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
2016年9月22日,原告齐鲁公司就第三人四环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0910176994.1,名称为“桂哌齐特氮氧化物、其制备方法和用途”(简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以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6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2428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
原告齐鲁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同意齐鲁公司提出的合理技术鉴定请求,存在程序违法;涉案专利是科学发现不应被授予专利权;被诉决定相关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有误,认定结论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目前,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当事人,被告尚未提交答辩意见,第三人亦未提交陈述意见,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6年9月22日,原告齐鲁公司就第三人四环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0910176994.1,名称为“桂哌齐特氮氧化物、其制备方法和用途”(简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以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6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2428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
原告齐鲁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同意齐鲁公司提出的合理技术鉴定请求,存在程序违法;涉案专利是科学发现不应被授予专利权;被诉决定相关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有误,认定结论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目前,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当事人,被告尚未提交答辩意见,第三人亦未提交陈述意见,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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