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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中复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案今日开庭

发布时间:2016-12-0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admin
标签: 苹果 iPhone 中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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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佰利公司)因认为苹果公司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责令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停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苹果公司iPhone 6和iPhone 6 Plus的外观设计侵犯了深圳佰利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12月7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该案因涉及苹果公司和iPhone 6等热点机型,备受关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由宿迟院长、姜颖庭长、崔宁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崔国斌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姚欢庆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成阵容强大的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现场,各方就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展开了激辩,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包括:
一、本案为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实质性解决其中涉及的民事争议?
二、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三、被告作出被诉决定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案件背景介绍
2014年1月13日,佰利公司就100C手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014年7月9日,也就是在苹果公司发布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个月前,佰利公司取得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

iPhone6和iPhone 6 Plus上市后,佰利公司便发起外观侵权申诉,苹果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佰利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00C的轮廓和各部细节与市场上售出的产品存在明显差异,驳回了苹果请求。

2014年底,佰利公司以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为苹果公司的代理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中复公司)以及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 6、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责令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佰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出,该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佰利公司认为,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作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北京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规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两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专利权人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苹果公司、中复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要求宣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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