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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被诉专利侵权 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鼓励技术创新

发布时间:2016-11-29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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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法院通过缜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发明人谢某于2012年3月28日获得了名称为“非机动车停/取/租/还车管理系统及其控制与识别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并于2015年5月13日,将该专利独占许可权授予原告使用,该专利现行有效。2015年,原告发现被告制造并在上海市松江区运行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发明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故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技术方案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并不相同,并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专利是一种非机动车停/取/租/还车管理系统,通过车位停车装置上的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与终端管理控制单元构成车位通信网络,以此判断停车的真伪和进行车辆管理。其一个显著技术特征是,在识别车辆时,需要先将车辆锁住再进行识别,如果识别出这辆车不是本系统车辆,则系统将开锁,车辆可以取出,但是如果识别出这辆车是本系统的车辆,则系统维持闭锁状态,该技术特征可以简单描述为“闭锁-识别-开锁/继续闭锁”。在进行租车操作时,原告系统为用户提供了两种可选的分配出租车辆的方式,一种是由终端管理控制单元自动选配出租车辆,另一种是按需要自选车辆。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结合专利情况和对被告产品的勘验证据认为,将无芯片车辆及带有其他系统芯片的车辆推进被诉侵权系统后,系统均没有将车辆锁住,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在识别之前有闭锁的动作,原告主张明显与勘验结果不相一致,被告系统在对车辆进行识别闭锁时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并不相同。此外,根据原告专利权利书、说明书、专利确权裁判文书的内容来看,原告专利既能对系统车辆进行租还操作,也能对用户自有车辆进行停取操作,而被告系统只能进行租还操作。而且,被告系统将信息读写与提示单元安置在单个的锁车桩上,虽然能够实现读取便携式信息储存装置的信息的功能,却无法实现系统自动选配出租车辆的功能,即无法实现与专利基本相同的效果,不构成等同。综上,上海知产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驳回原告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网约单车、共享单车成为时尚新宠,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年轻一族的喜爱。随着中国城市地铁大规模的发展,从根本上也确实需要形成围绕地铁站的“骑-乘-骑”的出行模式,这种模式既能解决上班族“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又能形成绿色出行、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的环境,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市民身体健康,故该新时尚一经推出,立马获得大量响应及推广。当然,新时尚也容易产生新问题,比如专利方面、服务方面和管理方面等。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不仅是对技术创新的保护,更是对社会持续创新的激励,有利于促进各种专利技术百花齐放。本案的判决既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依法严格保护,又体现了对技术创新的开放和鼓励,契合了刚刚闭幕的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主题“创新驱动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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