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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日,来自美国的非专利实施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y, NPE)Sportbrain Holding LLC(以下简称“Sportbrain”)再次将控诉目标锁定中国企业。此次中招的是宏碁股份有限公司(Acer Inc.)和旗下的宏碁(美国)公司(Acer America Corporation)(以下统称为“宏碁”)。此案的起诉书于4月1日提交至伊利诺伊州北部联邦地区法院(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这是继2016年1月27日以来,Sportbrain第三次以专利侵权为由向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企业发起控诉,此前的两家企业分别为华为和华硕。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6年1月15日起,此公司开始频繁向各个通讯、电子及户外运动领域的企业发起控诉,而涉案的专利却如出一撤。据RPX Search的相关信息显示,一直被Sportbrain用于专利侵权控诉的U.S. Patent No. 7,454,002专利 (’002专利) 曾被其原持有人Sportbrain Holding Inc.用于向多家企业发难。其中,在与全球著名运动手环品牌Fitbit Inc.的专利纠纷中,Sportbrain Holding Inc.已与Fitbit达成了庭外和解。因此,’002专利的杀伤力很大。另外,就目前Sporbrain在2016年1-4月的控诉趋势来看,我们可以推断,Sportbrain已经将目光投向了中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此原告还会通过’002专利持续向中国,甚至亚洲多个领域的企业发难。
原告,被告背景介绍
据悉,原告Sportbrain是一家来自伊利诺伊州的专利授权公司。综上所述,根据其发起诉讼的时间来看,Sportbrain成立的时间约在2015年年中或年底。此外,虽然无法找到直接的信息证明此原告与’002专利的原申请人Sportbrain Holding Inc.之间的关系,但无论从两个诉讼主体的名称,还是从发起诉讼时间的顺序来看,Sportbrain Holding LLC与Sportbrain Holding Inc.属于同一家公司。数据显示,从2012年11月至2016年4月,这两家公司一共利用同一项专利发起了37起控诉,涉案的企业多达36家。
此案的第一位被告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来自中国台湾,成立于1976年。是世界著名的电脑制造公司,也是全球第四大个人电脑制造商。宏碁的产品主要涵盖了家用及办公两个领域。家用领域的产品有:笔记本电脑、台式机、平板电脑、显示器、投影机。商用产品涵盖了笔记本电脑、台式机、工作站、瘦客户端、显示器、投影机以及服务器。而此案的另外一位被告宏碁(美国)公司位于加州,是宏碁设于美国的分公司,主要负责将宏碁在美国地区的业务。
案情浅析
依据起诉书显示,原告Sportbrain控诉被告宏碁在未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制造、使用、销售、供给、广告推广和/或直接或通过中间商(Intermediaries)进口至美国的健身手表产品和相关服务,侵犯了原告持有的U.S. Patent No. 7,454,002专利 (’002专利) 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其中,’002专利名为“整合个人资料撷取功能到一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与一无线通信装置中(Integrating Personal Data Capturing Functionality into a Portable Computer Device and a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是由其原申请人于2001年1月8日提交至USPTO,并于2008年11月18日获批的。原告在起诉书中表示,’002专利是绝对有效并且是具有可实施性的。另外,作为现持有人,原告Sportbrain拥有此项专利的所有权利和相关收益。其中就包括了其独有的,阻止被告宏碁继续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或进口等侵权行为的权利,并且拥有对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的求偿权利。
原告在起诉书中还称,根据’002专利的介绍,在一个实例中,无线通讯设备或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中个人资料撷取功能是通过将一个或多个个人参数接收器(Parameter Receiver)并入到无线通讯设备或者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从而进行实现的。另外,个人数据分析及反馈是通过将个人参数接收器,无线通讯设备以及网络服务器(Network Server)结合使用从而提供给用户的。
而被告所生产的“Acer Liquid Leap + Fitness Watches”中的加速计(Accelerometer)和/或运动传感器(Motion Sensor)的工作原理就是通过一个参数接收器收集使用者运动的数据,其中至少包括了对步数的计算,来工作的。此外,被告的产品还可以通过蓝牙的方式将相关的移动终端软件(APP)与无线通讯设备,其中包括了智能手机,进行连接。当用户的数据从移动设备,例如智能手机中传输到网络服务器后,服务器会将此数据进行分析,并提供反馈。最后所有反馈的信息会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出来。
原告称,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被告的产品所采用的工作原理与’002专利所涵盖的技术相同,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宏碁的上述产品和服务侵犯了’002专利的权利要求。
除此之外,原告还表示被告宏碁除了上述直接侵犯’002专利的行为外,还通过诱导并协助客户,其中包括了其他商户以及终端用户,使用其设备的方式形成了间接侵权。其中,协助客户体现在通过说明书指导客户如何使用其产品,并收集数据和获得反馈。
针对被告宏碁的上述行为,以及自身所蒙受的损失,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了以下救济申请:
1.裁定被告宏碁的确侵犯了原告的’002专利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2.清算原告Sportbrain因被侵权所蒙受的所有损失,并责令被告宏碁进行相应的赔付。侵权赔偿款中应当包括了被告在庭审前后通过上述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所有利润;
3.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85条,授予原告为此案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
4.授予原告更多法庭认可的救济。
在收到原告Sportbrain提交的起诉书后,伊利诺伊州北部联邦地区法院已于2016年4月4日向被告宏碁发出了传票。但截止到2016年4月8日,法庭还未收到被告就此控诉的任何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6年1月15日起,此公司开始频繁向各个通讯、电子及户外运动领域的企业发起控诉,而涉案的专利却如出一撤。据RPX Search的相关信息显示,一直被Sportbrain用于专利侵权控诉的U.S. Patent No. 7,454,002专利 (’002专利) 曾被其原持有人Sportbrain Holding Inc.用于向多家企业发难。其中,在与全球著名运动手环品牌Fitbit Inc.的专利纠纷中,Sportbrain Holding Inc.已与Fitbit达成了庭外和解。因此,’002专利的杀伤力很大。另外,就目前Sporbrain在2016年1-4月的控诉趋势来看,我们可以推断,Sportbrain已经将目光投向了中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此原告还会通过’002专利持续向中国,甚至亚洲多个领域的企业发难。
原告,被告背景介绍
据悉,原告Sportbrain是一家来自伊利诺伊州的专利授权公司。综上所述,根据其发起诉讼的时间来看,Sportbrain成立的时间约在2015年年中或年底。此外,虽然无法找到直接的信息证明此原告与’002专利的原申请人Sportbrain Holding Inc.之间的关系,但无论从两个诉讼主体的名称,还是从发起诉讼时间的顺序来看,Sportbrain Holding LLC与Sportbrain Holding Inc.属于同一家公司。数据显示,从2012年11月至2016年4月,这两家公司一共利用同一项专利发起了37起控诉,涉案的企业多达36家。
此案的第一位被告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来自中国台湾,成立于1976年。是世界著名的电脑制造公司,也是全球第四大个人电脑制造商。宏碁的产品主要涵盖了家用及办公两个领域。家用领域的产品有:笔记本电脑、台式机、平板电脑、显示器、投影机。商用产品涵盖了笔记本电脑、台式机、工作站、瘦客户端、显示器、投影机以及服务器。而此案的另外一位被告宏碁(美国)公司位于加州,是宏碁设于美国的分公司,主要负责将宏碁在美国地区的业务。
案情浅析
依据起诉书显示,原告Sportbrain控诉被告宏碁在未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制造、使用、销售、供给、广告推广和/或直接或通过中间商(Intermediaries)进口至美国的健身手表产品和相关服务,侵犯了原告持有的U.S. Patent No. 7,454,002专利 (’002专利) 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其中,’002专利名为“整合个人资料撷取功能到一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与一无线通信装置中(Integrating Personal Data Capturing Functionality into a Portable Computer Device and a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是由其原申请人于2001年1月8日提交至USPTO,并于2008年11月18日获批的。原告在起诉书中表示,’002专利是绝对有效并且是具有可实施性的。另外,作为现持有人,原告Sportbrain拥有此项专利的所有权利和相关收益。其中就包括了其独有的,阻止被告宏碁继续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或进口等侵权行为的权利,并且拥有对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的求偿权利。
原告在起诉书中还称,根据’002专利的介绍,在一个实例中,无线通讯设备或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中个人资料撷取功能是通过将一个或多个个人参数接收器(Parameter Receiver)并入到无线通讯设备或者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从而进行实现的。另外,个人数据分析及反馈是通过将个人参数接收器,无线通讯设备以及网络服务器(Network Server)结合使用从而提供给用户的。
而被告所生产的“Acer Liquid Leap + Fitness Watches”中的加速计(Accelerometer)和/或运动传感器(Motion Sensor)的工作原理就是通过一个参数接收器收集使用者运动的数据,其中至少包括了对步数的计算,来工作的。此外,被告的产品还可以通过蓝牙的方式将相关的移动终端软件(APP)与无线通讯设备,其中包括了智能手机,进行连接。当用户的数据从移动设备,例如智能手机中传输到网络服务器后,服务器会将此数据进行分析,并提供反馈。最后所有反馈的信息会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出来。
原告称,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被告的产品所采用的工作原理与’002专利所涵盖的技术相同,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宏碁的上述产品和服务侵犯了’002专利的权利要求。
除此之外,原告还表示被告宏碁除了上述直接侵犯’002专利的行为外,还通过诱导并协助客户,其中包括了其他商户以及终端用户,使用其设备的方式形成了间接侵权。其中,协助客户体现在通过说明书指导客户如何使用其产品,并收集数据和获得反馈。
针对被告宏碁的上述行为,以及自身所蒙受的损失,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了以下救济申请:
1.裁定被告宏碁的确侵犯了原告的’002专利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2.清算原告Sportbrain因被侵权所蒙受的所有损失,并责令被告宏碁进行相应的赔付。侵权赔偿款中应当包括了被告在庭审前后通过上述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所有利润;
3.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85条,授予原告为此案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
4.授予原告更多法庭认可的救济。
在收到原告Sportbrain提交的起诉书后,伊利诺伊州北部联邦地区法院已于2016年4月4日向被告宏碁发出了传票。但截止到2016年4月8日,法庭还未收到被告就此控诉的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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