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济泰片”之争终审有果

发布时间:2016-03-2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世猛
字号: +-
563
  为争夺戒毒消瘾药“济泰片”的新药证书副本及生产批文,2014年,湖北际泰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际泰药业)将湖北炎黄本草药业有限公司(下称炎黄本草药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济泰片”的唯一研发人。2015年5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际泰药业为“济泰片”的唯一研发人。炎黄本草药业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曾于2015年7月22日8版作相关报道)。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定“济泰片”的研发人需要厘清“济泰片”药品的整个研发过程。根据我国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新药研发过程主要包括产生处方、试制、动物试验、临床试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药品即可认定该药品研发成功。该案的证据中,相关申报资料、《中药三类新药济泰片二期临床试验报告》《济泰片用于海洛因依赖脱毒治疗三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等材料中载明的涉案药品的研制单位均为“湖北际泰药业有限公司”,新药证书正本上载明的持有者也为“湖北际泰药业有限公司”。因此,在涉案“济泰片”药品的临床试验,向药品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新药申请、审批以及与相关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的各个阶段,均显示际泰药业为唯一研发主体,没有证据显示炎黄本草药业及其他主体参与涉案药品的研发。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