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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专利侵犯权案 一审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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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汇报》报道,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是一家专业生产饮水机系列的企业,享有“清洗方便的过滤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且该专利现行有效。然而前不久,耐德电器发现东莞一家公司生产销售的FF06B-W前置过滤器涉嫌侵权,并在亚马逊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天猫商城中销售,销售数量较大,遂诉至法院。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被判侵权,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开庭时,耐德电器出示了他们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一号店和天猫网站上净邦专卖店购得的净邦FF06B-W中央前置过滤器,经当庭拆封,法院根据证据确认上述四次购买
所得产品属于东莞公司并且包装及实物均相同。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庭经过对耐德电器专利权利要求的仔细比对,对被告所主张的双方产品在清洗骨架与旋钮的连接方式、排水阀设置和洗刷过滤网的刷子上和耐德电器专利产品有一定出入不予认可,认定其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耐德电器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法庭确认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净邦(GEE·BON)FF06B-W前置过滤器产品落入
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不同公司类似产品的质量、营销等方面存在差异,其成本也必定存在差异,法院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通过调查,和被告侵权产品类似的产品最低售价为39元,可作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成本的考量因素,而被告侵权产品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售价均为198元,1号店售价为188元,其售价已远高于同类产品售价,产品获利高昂。
另外,被告在其天猫店铺网站中宣称该产品系镇店之宝,已售48192台,该数据与该店铺显示的累计评价、月销量等数据能相互印证,法院据此确认其为真实销售数据,并查明被告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1号店等多个平台都确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巨大。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净邦系国际智能净水高端品牌,CCTV央视热播品牌,同时邀请影星汤唯作形象代言,侵权范围广泛。上述一系列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产品获利高昂、销售数量巨大、侵权范围广泛。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特别考虑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对于侵权获利的贡献,以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本案系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该案的审理对于合理确定法定赔偿额,尤其是在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加大侵权判赔力度,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利益,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法院开庭时,耐德电器出示了他们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一号店和天猫网站上净邦专卖店购得的净邦FF06B-W中央前置过滤器,经当庭拆封,法院根据证据确认上述四次购买
所得产品属于东莞公司并且包装及实物均相同。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庭经过对耐德电器专利权利要求的仔细比对,对被告所主张的双方产品在清洗骨架与旋钮的连接方式、排水阀设置和洗刷过滤网的刷子上和耐德电器专利产品有一定出入不予认可,认定其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耐德电器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法庭确认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净邦(GEE·BON)FF06B-W前置过滤器产品落入
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不同公司类似产品的质量、营销等方面存在差异,其成本也必定存在差异,法院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通过调查,和被告侵权产品类似的产品最低售价为39元,可作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成本的考量因素,而被告侵权产品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售价均为198元,1号店售价为188元,其售价已远高于同类产品售价,产品获利高昂。
另外,被告在其天猫店铺网站中宣称该产品系镇店之宝,已售48192台,该数据与该店铺显示的累计评价、月销量等数据能相互印证,法院据此确认其为真实销售数据,并查明被告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1号店等多个平台都确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巨大。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净邦系国际智能净水高端品牌,CCTV央视热播品牌,同时邀请影星汤唯作形象代言,侵权范围广泛。上述一系列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产品获利高昂、销售数量巨大、侵权范围广泛。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特别考虑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对于侵权获利的贡献,以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本案系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该案的审理对于合理确定法定赔偿额,尤其是在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加大侵权判赔力度,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利益,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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