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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佛斯”专利侵权案胜诉获赔近160万元

发布时间:2015-11-1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郑斯亮
标签: 丹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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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跨国企业丹佛斯有限公司(Danfoss) (下称丹佛斯公司)以侵犯其拥有的名为“热力用阀门装置”(下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将郝某、浙江恒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森集团)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索赔700余万元。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郝某、恒森集团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丹佛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6.2万元。 

        跨国巨头诉称专利权遭侵犯 

        据了解,丹佛斯公司是丹麦最大的跨国工业制造公司之一,是制冷和空调控制,供热和水控制,以及传动控制等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产品制造商和服务供应商。丹佛斯公司于1933年成立于丹麦诺德堡,并在中国有多处生产基地和销售办公室。多年来,丹佛斯公司一直研发各种平衡阀和控制阀,并在世界各国取得了多件专利。在中国,丹佛斯公司是专利“热力用阀门装置”(专利号ZL200480014368.8)的专利权人。 

        2014年4月,在北京市顺义区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举办的“第二十五届国际制冷、空调、供暖、通风及食品冷冻加工展览会”上,丹佛斯公司在恒森集团的展位发现了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并在恒森集团宣传册的第24页发现涉案产品动态压力平衡型电动调节阀的详细信息。同年8月,丹佛斯公司在恒森集团北京经销商郝某处现场购买了5个电动调节阀,该销售点向丹佛斯公司开具了发票和印有恒森公司标识的发货清单。 

        丹佛斯公司认为,郝某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恒森集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均落入了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于2014年11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郝某。恒森集团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余万元。 

        2015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丹佛斯公司诉恒森集团侵犯专利权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获赔近160万元 

        庭审中,郝某表示,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数量极少,不会给原告造成明显损失,且该型号的产品之前并不在其经营摊位售卖产品的范围内,而是应顾客要求从别的店铺取得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恒森集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无直接标识显示是由其制造并销售的,故恒森集团无法确认其是否侵权。此外,恒森集团对该类产品制造量有限,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丹佛斯公司表示,恒森集团不仅在2014年4月“第二十五届国际制冷、空调、供暖、通风及食品冷冻加工展览会”上陈列、展览了涉案产品,而且在其网站上传了大量平衡阀和控制阀的相关信息。此外,恒森集团还是中国知名B2B网站阿里巴巴国际站和中国制造网两个网站的注册卖家。丹佛斯公司认为,恒森集团未经其许可,擅自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了专利侵权。并且在上述许诺销售行为中,恒森集团的网站为中英文两种语言,且所参加的展览会为国际型展会,表明恒森集团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涉及范围广,对丹佛斯公司相关专利权造成严重侵犯。 

        据了解,针对本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了大量细致的事实调查和技术比对工作,最终认定被告恒森集团虽对丹佛斯公司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持有异议,但认可其制造和销售的产品所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丹佛斯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郝某主张从其店铺公证购买得到的产品并非由恒森集团制造,但未能就这部分产品的来源进行举证,同时亦认可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销售了由恒森集团制造的同类型产品,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丹佛斯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郝某和恒森集团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郝某赔偿丹佛斯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恒森集团赔偿丹佛斯公司经济损失155万元;驳回丹佛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新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中,严格地讲,郝某如果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只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可;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的材料来证明其来源,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恒森集团作为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原则上负有确认其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合法的义务,不仅要弄清楚产品的技术来源,而且要依法标记出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关信息。同时,法院也要对相关证据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加大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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