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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不合标准

发布时间:2015-10-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赵世猛
标签: 诺基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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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勤通讯公司)之间历经数年的专利纠纷仍在不断发酵(本报曾于2015年7月16日第9版作相关报道)。日前,二者之间的专利之争有了最新进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诺基亚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诺基亚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认定华勤通讯公司的涉案手机产品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表示,诺基亚公司对涉案专利的解释具有明显的扩张解释的意味,使涉案专利丧失了标准依据,这与诺基亚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主张产生了内在的矛盾。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判决中,法院对诺基亚公司涉案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进行了认定,这也是我国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对相关专利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所做的积极尝试。

  位置更新方法专利引发诉讼

  诺基亚公司与华勤通讯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始于2010年。2010年12月,诺基亚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8起专利侵权诉讼,这8起诉讼均指向华勤通讯公司。诺基亚公司认为,华勤通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制造和销售的手机产品中使用了其8件专利,侵犯了其专利权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涉案的8件专利中,有4件诺基亚公司宣传其为相关通信行业标准的必要专利,其中包括“用户设备、蜂窝无线电网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专利(专利号:ZL94193864.6)。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要达到某一行业标准的要求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据悉,“用户设备、蜂窝无线电网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专利涉及一个蜂窝无线网以及蜂窝无线网的用户设备和在蜂窝无线网内进行位置更新的方法。1994年10月,诺基亚电信公司在中国提交了涉案发明专利申请,于2002年被授予专利权。此后,诺基亚电信公司并入诺基亚公司。2007年7月,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诺基亚公司。

  诺基亚公司诉称,涉案专利是中国标准YD/T 1214-2006中的必要专利(中国标准YD/T 1214-2006是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支持通用分组无线业务的移动台设备规范系列标准之一,规定了相关移动台在功能、接口、电磁兼容和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华勤通讯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了M90和L109D型手机。因为该手机必须符合YD/T 1214-2006标准,而诺基亚公司的涉案专利又是该标准的必要专利,因此华勤通讯公司显然实施了诺基亚公司的涉案专利,为使华勤通讯公司认识到侵权,并与其就专利使用费问题进行公平协商,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华勤通讯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M90和L109D型号手机的行为侵犯了诺基亚公司的“用户设备、蜂窝无线电网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专利权。

  针对诺基亚公司的指控,华勤通讯公司回应称,因为YD/T 1214-2006标准是国家推荐性标准,不是产品必须采用的标准。因此,诺基亚公司主张其专利是标准必要专利,进而推论涉案产品必然采用标准技术是不能成立的。而且,诺基亚公司也未声明其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基于国际上的不歧视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不能提出侵权之诉。

  另据了解,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诺基亚公司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多次致函华勤通讯公司总裁商谈相关专利许可使用费事宜,但并未得到答复。

  涉案专利为非标准必要专利

  据悉,在该案中诺基亚公司主要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主张权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记载:“用于蜂窝无线网的用户设备,在蜂窝无线网中每个单元广播一或多个位置区标识或适于这样使用的标识,该无线网包括能够移动的移动用户设备以便以包括蜂窝无线网中一或多个单元的位置区的精确度来存储移动用户设备的位置数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华勤通讯公司两款涉案手机的技术特征与诺基亚公司主张的专利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进行了鉴定,并给出了鉴定意见,认为两款涉案手机的产品特征与专利中的相关技术特征不同。同时,法院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诺基亚公司涉案专利文件中的“位置区”与“单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认定诺基亚公司对“位置区”或“单元”的解释不符合标准的解释。

  法院认为,假设诺基亚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主张成立,那么该专利技术方案应与涉案行业标准相符。根据YD/T 1214-2006标准,“单元”具有位置管理功能。然而,根据YD/T 1080-2000标准,“单元”是一个基站所覆盖的全部区域或扇形区域,而“位置区”则是手机在其中自由移动而不需要位置更新的区域。因此,“位置区”虽然由“单元”组成,但“单元”是以基站覆盖区域为依据来定义,强调的是以基站为中心的地理区域;“位置区”以位置更新区域为依据来定义,强调的是进行收集位置更新的逻辑区域。“单元”与“位置区”的含义不相同。因此,根据涉案标准,即使“单元”具有位置管理功能,它仍然没有被定义为“位置区”。该案中,诺基亚公司在专利文件中将具有位置管理功能的区域统称为“位置区”,与相关行业标准中对“位置区”的定义不符,这种解释具有明显的扩张解释的意味,使涉案专利丧失了标准依据。这与诺基亚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主张产生了内在的矛盾。

  最终,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诺基亚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认定华勤通讯公司的两款涉案手机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信领域标准专利之争成为热点

  华勤通讯公司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通信领域,随着通信标准、协议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利被其拥有者主张是标准必要专利,在侵权中用来索要高额赔偿或者许可使用费。然而在侵权判决中对于某件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囿于技术原因,相关的认定很少。之前在英国、德国有个别判例对权利人的主张进行认定,判定涉案专利为非标准必要专利,然而在国内尚未有这方面的判决。该案所涉及的专利虽然是在通信2.5G标准协议体系下,但实际上在后续的3G、4G甚至5G标准协议中都有体现,该案判决的认定对于诺基亚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进行侵权诉讼或者许可收费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对于国内机构进行专利运营、组建和破除专利许可包提供了新思路。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表示,该案判决中涉及对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可以为今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等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

  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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