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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假一号大案的主犯季某因为非法生产“假冒利德治疗仪”3800余台,非法经营额达172万余元,在3·15前夕被北辰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
季某、王某等人原系利德公司员工,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间,季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筹集资金,购买原料,雇佣十余名员工,在北辰区田园小区平房、小淀镇某村的小区等处,大量生产假冒的“利德”牌22型、20B型治疗仪。
蒋某等人明知是生产假冒产品,仍积极协助购买原材料、商标标识,并进行生产现场的管理、产品出入库管理,假冒产品发货等各项工作。至2007年2月2日,季某等累计生产假冒“利德”牌22型治疗仪2864台、20B型治疗仪969台,并分别以400元和600元的价格向广西、山东、广东等地销售,非法经营额达172.7万元。
除了生产假冒产品之外,季某还犯有故意伤害罪。案件审理期间,季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打男子经济损失6.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等人明知“利德”为医疗器械类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张家民 于翔 刘志敏)
季某、王某等人原系利德公司员工,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间,季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筹集资金,购买原料,雇佣十余名员工,在北辰区田园小区平房、小淀镇某村的小区等处,大量生产假冒的“利德”牌22型、20B型治疗仪。
蒋某等人明知是生产假冒产品,仍积极协助购买原材料、商标标识,并进行生产现场的管理、产品出入库管理,假冒产品发货等各项工作。至2007年2月2日,季某等累计生产假冒“利德”牌22型治疗仪2864台、20B型治疗仪969台,并分别以400元和600元的价格向广西、山东、广东等地销售,非法经营额达172.7万元。
除了生产假冒产品之外,季某还犯有故意伤害罪。案件审理期间,季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打男子经济损失6.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等人明知“利德”为医疗器械类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张家民 于翔 刘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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