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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四川“米老头”侵权败诉 权利人获赔三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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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胡永斌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三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据了解,这起案件是外省企业侵权我省食品类发明专利的首例案件。
1997年12月31日,胡永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关于青稞油炸、焙烤系列食品专利,并在2002年12月25日拿到了发明专利证书。2006年12月,胡永斌发现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米老头”)生产一种名为“青稞饼干”的休闲食品并在全国各地销售,在与生产企业调解无效后,胡永斌将“米老头”告上了法庭。
经过庭审,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米老头”不能举证证明其制造的青稞饼干的生产方法不同于胡永斌的专利方法,确认“米老头”制造的青稞饼干属胡永斌拥有的专利权的权利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根据相关法条和“米老头”侵权持续时间、性质、主观过错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3万元。被告“米老头”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永斌经济损失31393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费用),并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胡永斌对判决表示满意,他说:“希望青海的企业不要忽视保护自己的发明专利,不能只做一个加工企业,一定要有自己的发明创新,做自己独一无二的产品。”
1997年12月31日,胡永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关于青稞油炸、焙烤系列食品专利,并在2002年12月25日拿到了发明专利证书。2006年12月,胡永斌发现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米老头”)生产一种名为“青稞饼干”的休闲食品并在全国各地销售,在与生产企业调解无效后,胡永斌将“米老头”告上了法庭。
经过庭审,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米老头”不能举证证明其制造的青稞饼干的生产方法不同于胡永斌的专利方法,确认“米老头”制造的青稞饼干属胡永斌拥有的专利权的权利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根据相关法条和“米老头”侵权持续时间、性质、主观过错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3万元。被告“米老头”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永斌经济损失31393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费用),并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胡永斌对判决表示满意,他说:“希望青海的企业不要忽视保护自己的发明专利,不能只做一个加工企业,一定要有自己的发明创新,做自己独一无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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