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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专利产品接连遭遇侵权 企业要打官司

发布时间:2007-12-13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作者: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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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要打三场专利维权官司,第二场官司12月24日要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了,我们有信心胜诉。”昨日,乌鲁木齐奥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周茹说。

  这三场官司皆起因“声波清灰器”。它可以彻底清除过热器及尾部受热面的积灰,降低排烟温度、提高锅炉效率,降低粉尘污染,从而达到节能环保的作用。奥科公司的主打产品AS150系列声波场效应清灰器作为专利产品,其技术水平和性能指标已达到国内领先。

  第一场官司告侵权公司

  第一场官司是公司对公司。段某原是奥科公司技术总监,2006年3月未办任何手续就擅自离职,然后组建公司。2006年6月,在一次产品使用招标中,奥科公司发现段某所在的公司也来招标,并且在宣传册中公然使用奥科公司在石化公司热电厂安装锅炉声波清灰装置前后使用的对比图片多张,并且将石化公司热电厂出具的鉴定意见中署名的实施方“奥科公司”改为段某所在的公司名称。

  段某将产品名称改为ASB160,与奥科公司AS150专利产品名称接近。

  市中级法院认为:奥科公司的专利产品AS150被评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段某的公司使用ASB160,属于冒用他人知名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段某的产品宣传册上冒用他人资料,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段某的公司停止使用ASB160作为产品名称,公开道歉,并赔偿奥科公司20000元。
  第二场官司 告段某本人

  第二场官司针对段某本人。段某在2006年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涡轮驱动低频高效声波清灰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07年5月30日获得了专利权。

  周茹说,段某自2003年到2006年3月一直在奥科公司工作,担任技术总监,主要从事声波清灰器的技术服务,从奥科公司离开不到一年,即申报该专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所以段某的专利应属于职务发明,不属于他个人所有。该案将于12月24日开庭审理。

  第三场官司告涉嫌生产企业

  第三场官司针对涉嫌生产AS150声波清灰器的企业。奥科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产品中发现首府一家公司也生产了同样的产品,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周茹说,奥科公司只是一家民营企业,三场官司起诉的涉案金额共50万,但目前公司没有拿到一分钱的经济赔偿。第一起案件今年7月下的判决书,按规定应在10日内给付赔偿,可现在段某的公司已找不见了,奥科公司实际并没有拿到赔偿金,但公司负责人从来没有想过放弃。她表示,目前第一场官司的判决书都发到了产品用户中,至少现在大家知道谁的产品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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