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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草纲目》记载,“摩罗”为中药“百合”的别名,然而,”摩罗丹“这样一个有着美好名字的丹药,自面世以来,却因其科技医药价值,搅起漫天纷争。如今,省法院刚就药厂、医院、发明人间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作出终审判决,另一场新的“摩罗丹”权属之争又拉开了帷幕。
日前,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我省迄今标的额最大的药品知识产权案———“摩罗丹”技术成果权案开庭审理。
河北医科大学教授、省中医院前院长李恩复以“摩罗丹”发明人的身份向邯郸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药公司)索要使用费和违约赔偿3000多万元。而作为“第三人”身份出庭的河北省中医院声称,这颗丹药的知识产权应属于中医院所有。邯药公司则声明自己拥有摩罗丹的技术成果权。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但在案件背后,却是一场长达近7年的围绕摩罗丹权属之争而发生的旷日持久的口水战。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的口沫横飞、互相攻讦不但大量消耗社会资源、司法资源,而且当事双方也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6个月前,省法院判定,在长达近7年的纷争中,省中医院构成了对邯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而邯药公司的言论侵犯了李恩复的名誉权。判决的警示意义在于:超越法律范畴之外的维权代价需要每个当事人自己承担。
1、“摩罗丹”祸起萧墙对簿公堂
7年前,春夏之交的一天,省中医院的宣传牌上贴了一则醒目的通告。通告说,“近来投诉治疗胃病的药———‘摩罗丹’产品质量的患者增多,而市场上已经出现了生产假冒‘摩罗丹’的黑窝点,医院为保障患者安全,已不再使用‘摩罗丹’,所有因服用‘摩罗丹’而出现的任何问题与我院无关。”
通告中,还提出明确建议,“胃肠病患者可服用‘胃元丹’(大蜜丸、小蜜丸)、‘胃元冲剂’、‘摩罗胃宝’、‘摩罗粥’等摩罗系列产品。”
在当时,“摩罗丹”已经成为人们比较认可的一种胃药,其出产厂家是邯药公司。
一个月后,在省内主要媒体以及国家专业报纸上,邯药公司连续刊出声明,称邯郸制药厂(即邯药公司前身)早已买断,并独家生产“摩罗丹”产品,根本不生产所谓的“摩罗系列产品”,邯药公司也对广大消费者做出提醒:认清“准”字名牌产品胃药“摩罗丹”,凡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审中心审定,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的所谓药品均为假药。
人们随即又发现,另外一些报纸上又刊登了省中医院一则针锋相对的声明:李恩复教授是“摩罗丹”的惟一发明创造人,也是“摩罗丹”三字的命名人,对“摩罗丹”技术及配方享有专有权;“摩罗胃宝”、“摩罗系列粥”等产品为李恩复教授最新研制的新剂型、新产品,均已获国家卫生部食健字批准文号;“摩罗丹”正品只有邯郸制药厂生产,包装上有“李恩复验方”字样,只有大蜜丸一种,无其它剂型,凡与上述不符者,均不属正品。
更具有挑战味道的是,省中医院的声明中特意指出,目前某制药有限公司不善管理,不诚实经商,以劣质药品坑害患者,而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严肃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该公司遭停业整顿;目前社会上已出现销售假“摩罗丹”的黑窝点;凡未经李恩复教授授权,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河北省中医学院副院长兼省中医院院长李恩复教授”单位名称与姓名者,实属侵权行为等。
随后,省中医院隆重召开的一场“关于摩罗及摩罗丹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终于将矛盾挑明。
当时的院长李恩复亲自出面对记者说,“‘摩罗丹’是我研制发明的,‘摩罗’二字也是我首先使用的,自己在1985年将‘摩罗丹’传授给邯郸制药厂(即邯药公司前身),在合同中我保留了八项权利,是传授给邯郸制药厂,不是邯郸制药厂买断……邯药公司挑起事端,见利忘义,忘恩负义,吃水忘了挖井人……,派人到医院捣乱、破坏,干扰我们正常秩序,不顾病人、国家利益……有人在吃‘摩罗丹’时吃出玻璃渣子、铁丝……我院发现了一些伪劣产品,因此发告示,告示本身对患者负责,对真‘摩罗丹’负责。有黑窝点制假药,这黑窝点被邯郸公安局查处……”。
针对这番言论,邯药公司更是毫不让步,在诸多媒体的采访中,邯药公司声明受到了省中医院的不正当竞争,自己的正当权利被严重侵犯,并指出对方如何如何。
这场纷争吸引了媒体的大量关注,《做企业也像是走长征路》、《集体研制的成果,可否算个人发明?国家投资的项目,可否由个人转让?》、《“邯药”状告李恩复》、《到底谁搞不正当竞争?》、《谁来保护“知名商品”》等等文章纷纷在各大报纸出炉,两家各执一词,打得不可开交。
矛盾不断升级,在大打口水仗的同时,双方也都拿起了法律武器,走上法庭向对方提出巨额的赔偿要求。
2、双方为当初言辞付出代价
2000年,这粒“摩罗丹”就被推到法庭上,但这场诉争主要围绕“谁在进行不正当竞争”。
先是邯药公司起诉省中医院和李恩复,以及中医院下属的摩罗公司(因为摩罗公司生产了一系列“摩罗系列”保健品),要求他们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那些不法宣传的不良影响,赔偿1000万元。
面对起诉,被推上被告的三家猛烈回击,联合反诉,认为自己才是原告,指责邯药公司获取“摩罗丹”行为无效,要求停止对省中医院的“诋毁”,并索赔300万元。
现实中的纷争,在法庭上得到集中体现,几方进行了一场场激烈交锋。直到今年4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省法院以审判委的意见,对不正当竞争之诉盖棺定论。
省法院五人合议庭郑重拿出一份30页的判决书,据说是我省知识产权案中最长的一份判决。法律界普遍认为,这份判决中论证并界定了一个药的名称到底是“通用名称”还是“特有名称”,在全国此类案件中,极具判例意义。
判决书经过大量引经据典之后,认为按照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规定:“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国家对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规定始终是明确和一致的。由于胃药“摩罗丹”1998年被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六分册,“即便胃药‘摩罗丹’目前仅有邯药公司一家生产,‘摩罗丹’也只能是通用名称,而不可能是特有名称。”
对“通用名称”的认定是此案的关键所在,它意味着“摩罗”一词不存在“专用权”,任何人都可以合理使用。法律后果则是:省中医院、摩罗公司生产销售摩罗系列产品,摩罗公司名称中含有“摩罗”一词,以及省中医院在医务室门上印刷“摩罗大药房”字样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擅自使用或仿冒邯药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问题。
同时,法院又认定,时任省中医院院长的李恩复在省中医院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以及省中医院在院内张贴通告和在媒体上发表的声明和报纸上各种文章,属于诋毁邯药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方式,这些举动客观上给读者造成“摩罗粥”等摩罗系列保健食品是治疗萎缩性胃炎的药物,以及“摩罗粥”等摩罗系列保健食品和“胃元丹”是“摩罗丹”的换代产品的印象,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直接涉及到“摩罗丹”,构成针对邯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虽然当时多是李恩复出面,但是,由于文章以及发布会等行为,均以省中医院名义进行,法院判决,省中医院就其针对邯药公司的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邯药公司15万元,并要在《河北日报》上(中缝位置除外)公开向邯郸制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被判赔礼道歉的不仅是中医院,法院同时认为,邯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的言论侵犯了李恩复的名誉权,该言论对“摩罗丹”发明人李恩复这样一个全国知名的胃病专家来说,给其带来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严重的,邯药公司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酌情确定邯药公司赔偿李恩复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在《中国经济时报》上(中缝位置除外)公开向李恩复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双方的口水战最终以互相赔礼道歉而告终,他们各自为自己当初的激烈言辞付出了代价。在此之后,这场诉讼也才拨开迷雾,具有了直指本源的权属之争的条件。
至今,上述判决已经生效。但是,随着李恩复在省中医院退休,在最初诉讼中跟李恩复站在一条战壕的省中医院则开始主张自己的权利,提出“摩罗丹”的权利所有人是中医院,而不是李恩复。争抢“摩罗丹”的矛盾越来越复杂和多元了。
“摩罗丹”到底属于谁呢?新权属官司随即在省法院立案。
3、“摩罗丹”权属之诉尚存悬念
事实上,明眼人都发现,在刚刚生效的这个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判决中,除了将双方的不理性维权方式进行各负其责的认定外,一方面,从法律上明确了李恩复是“摩罗丹”的发明人,同时,又给纷争的本源之诉留下一个空间。法院判决中这样表述,“至于‘摩罗丹’是否是李恩复的非职务发明,涉及‘摩罗丹’技术成果权的归属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这样,自然而然地,一场新的诉讼便专门为“摩罗丹”的归属而展开。从另一种意义上说,在双方的互相攻击中,硝烟弥漫、激烈纷争了7年之后,一场还原本来面目的诉讼似乎才刚刚开始。而此时,诉讼各方消耗的时间、精力、金钱,已经不可计数,维权的成本与日俱增。
新的诉讼是李恩复提起的,要求确认“摩罗丹”技术成果归自己所有,要求邯药公司支付“摩罗丹”使用费2900多万元,并提出邯药公司因没有在“摩罗丹”装潢商标上注明“李恩复验方”,要承担违约赔偿100万元等等。
而作为邯药公司的招牌药,邯药则认为自己对“摩罗丹”的权利理所应当。邯药公司认为,通过1985年的技术转让合同,邯药公司已合法取得“摩罗丹”技术配方;邯郸制药厂的权利义务应由改制后的邯药公司承担……总之,自己通过合同和自己的投资开发,早已独家享有“摩罗丹”的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
在这场新的争夺战中,省中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显得咄咄逼人,中医院提出,应该判“摩罗丹”配方权、技术成果权归省中医院所有。原因是,李恩复对“摩罗丹”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省中医院提出,“摩罗丹”的研制、开发是省卫生厅确定的科研项目,“摩罗丹”是省中医院投资,利用中医院的设备、场地、临床条件而集体研制的成果,李恩复仅是该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
李恩复也反驳中医院说,省中医院成立于摩罗丹研制之后。1985年李恩复与邯郸制药厂签订的“摩罗丹的配方技术转让”合同,经过“邯郸市科技开发交流中心”鉴证,此合同一方面可以证明合同的签订系知识产权所有人李恩复对邯郸制药厂,而非其他人所发明,另一方面也具有排除其他人日后染指该项技术秘密的法定证明效力。
在法庭上,三方各自提供证据,激烈对峙,都认为自己才是“摩罗丹”的知识产权人。
“摩罗丹”到底会归谁所有?这场持续了7年的知识产权诉争究竟会告诉世人一个什么样的结果?目前,省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日前,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我省迄今标的额最大的药品知识产权案———“摩罗丹”技术成果权案开庭审理。
河北医科大学教授、省中医院前院长李恩复以“摩罗丹”发明人的身份向邯郸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药公司)索要使用费和违约赔偿3000多万元。而作为“第三人”身份出庭的河北省中医院声称,这颗丹药的知识产权应属于中医院所有。邯药公司则声明自己拥有摩罗丹的技术成果权。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但在案件背后,却是一场长达近7年的围绕摩罗丹权属之争而发生的旷日持久的口水战。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的口沫横飞、互相攻讦不但大量消耗社会资源、司法资源,而且当事双方也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6个月前,省法院判定,在长达近7年的纷争中,省中医院构成了对邯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而邯药公司的言论侵犯了李恩复的名誉权。判决的警示意义在于:超越法律范畴之外的维权代价需要每个当事人自己承担。
1、“摩罗丹”祸起萧墙对簿公堂
7年前,春夏之交的一天,省中医院的宣传牌上贴了一则醒目的通告。通告说,“近来投诉治疗胃病的药———‘摩罗丹’产品质量的患者增多,而市场上已经出现了生产假冒‘摩罗丹’的黑窝点,医院为保障患者安全,已不再使用‘摩罗丹’,所有因服用‘摩罗丹’而出现的任何问题与我院无关。”
通告中,还提出明确建议,“胃肠病患者可服用‘胃元丹’(大蜜丸、小蜜丸)、‘胃元冲剂’、‘摩罗胃宝’、‘摩罗粥’等摩罗系列产品。”
在当时,“摩罗丹”已经成为人们比较认可的一种胃药,其出产厂家是邯药公司。
一个月后,在省内主要媒体以及国家专业报纸上,邯药公司连续刊出声明,称邯郸制药厂(即邯药公司前身)早已买断,并独家生产“摩罗丹”产品,根本不生产所谓的“摩罗系列产品”,邯药公司也对广大消费者做出提醒:认清“准”字名牌产品胃药“摩罗丹”,凡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审中心审定,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的所谓药品均为假药。
人们随即又发现,另外一些报纸上又刊登了省中医院一则针锋相对的声明:李恩复教授是“摩罗丹”的惟一发明创造人,也是“摩罗丹”三字的命名人,对“摩罗丹”技术及配方享有专有权;“摩罗胃宝”、“摩罗系列粥”等产品为李恩复教授最新研制的新剂型、新产品,均已获国家卫生部食健字批准文号;“摩罗丹”正品只有邯郸制药厂生产,包装上有“李恩复验方”字样,只有大蜜丸一种,无其它剂型,凡与上述不符者,均不属正品。
更具有挑战味道的是,省中医院的声明中特意指出,目前某制药有限公司不善管理,不诚实经商,以劣质药品坑害患者,而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严肃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该公司遭停业整顿;目前社会上已出现销售假“摩罗丹”的黑窝点;凡未经李恩复教授授权,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河北省中医学院副院长兼省中医院院长李恩复教授”单位名称与姓名者,实属侵权行为等。
随后,省中医院隆重召开的一场“关于摩罗及摩罗丹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终于将矛盾挑明。
当时的院长李恩复亲自出面对记者说,“‘摩罗丹’是我研制发明的,‘摩罗’二字也是我首先使用的,自己在1985年将‘摩罗丹’传授给邯郸制药厂(即邯药公司前身),在合同中我保留了八项权利,是传授给邯郸制药厂,不是邯郸制药厂买断……邯药公司挑起事端,见利忘义,忘恩负义,吃水忘了挖井人……,派人到医院捣乱、破坏,干扰我们正常秩序,不顾病人、国家利益……有人在吃‘摩罗丹’时吃出玻璃渣子、铁丝……我院发现了一些伪劣产品,因此发告示,告示本身对患者负责,对真‘摩罗丹’负责。有黑窝点制假药,这黑窝点被邯郸公安局查处……”。
针对这番言论,邯药公司更是毫不让步,在诸多媒体的采访中,邯药公司声明受到了省中医院的不正当竞争,自己的正当权利被严重侵犯,并指出对方如何如何。
这场纷争吸引了媒体的大量关注,《做企业也像是走长征路》、《集体研制的成果,可否算个人发明?国家投资的项目,可否由个人转让?》、《“邯药”状告李恩复》、《到底谁搞不正当竞争?》、《谁来保护“知名商品”》等等文章纷纷在各大报纸出炉,两家各执一词,打得不可开交。
矛盾不断升级,在大打口水仗的同时,双方也都拿起了法律武器,走上法庭向对方提出巨额的赔偿要求。
2、双方为当初言辞付出代价
2000年,这粒“摩罗丹”就被推到法庭上,但这场诉争主要围绕“谁在进行不正当竞争”。
先是邯药公司起诉省中医院和李恩复,以及中医院下属的摩罗公司(因为摩罗公司生产了一系列“摩罗系列”保健品),要求他们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那些不法宣传的不良影响,赔偿1000万元。
面对起诉,被推上被告的三家猛烈回击,联合反诉,认为自己才是原告,指责邯药公司获取“摩罗丹”行为无效,要求停止对省中医院的“诋毁”,并索赔300万元。
现实中的纷争,在法庭上得到集中体现,几方进行了一场场激烈交锋。直到今年4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省法院以审判委的意见,对不正当竞争之诉盖棺定论。
省法院五人合议庭郑重拿出一份30页的判决书,据说是我省知识产权案中最长的一份判决。法律界普遍认为,这份判决中论证并界定了一个药的名称到底是“通用名称”还是“特有名称”,在全国此类案件中,极具判例意义。
判决书经过大量引经据典之后,认为按照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规定:“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国家对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规定始终是明确和一致的。由于胃药“摩罗丹”1998年被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六分册,“即便胃药‘摩罗丹’目前仅有邯药公司一家生产,‘摩罗丹’也只能是通用名称,而不可能是特有名称。”
对“通用名称”的认定是此案的关键所在,它意味着“摩罗”一词不存在“专用权”,任何人都可以合理使用。法律后果则是:省中医院、摩罗公司生产销售摩罗系列产品,摩罗公司名称中含有“摩罗”一词,以及省中医院在医务室门上印刷“摩罗大药房”字样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擅自使用或仿冒邯药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问题。
同时,法院又认定,时任省中医院院长的李恩复在省中医院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以及省中医院在院内张贴通告和在媒体上发表的声明和报纸上各种文章,属于诋毁邯药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方式,这些举动客观上给读者造成“摩罗粥”等摩罗系列保健食品是治疗萎缩性胃炎的药物,以及“摩罗粥”等摩罗系列保健食品和“胃元丹”是“摩罗丹”的换代产品的印象,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直接涉及到“摩罗丹”,构成针对邯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虽然当时多是李恩复出面,但是,由于文章以及发布会等行为,均以省中医院名义进行,法院判决,省中医院就其针对邯药公司的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邯药公司15万元,并要在《河北日报》上(中缝位置除外)公开向邯郸制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被判赔礼道歉的不仅是中医院,法院同时认为,邯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的言论侵犯了李恩复的名誉权,该言论对“摩罗丹”发明人李恩复这样一个全国知名的胃病专家来说,给其带来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严重的,邯药公司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酌情确定邯药公司赔偿李恩复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在《中国经济时报》上(中缝位置除外)公开向李恩复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双方的口水战最终以互相赔礼道歉而告终,他们各自为自己当初的激烈言辞付出了代价。在此之后,这场诉讼也才拨开迷雾,具有了直指本源的权属之争的条件。
至今,上述判决已经生效。但是,随着李恩复在省中医院退休,在最初诉讼中跟李恩复站在一条战壕的省中医院则开始主张自己的权利,提出“摩罗丹”的权利所有人是中医院,而不是李恩复。争抢“摩罗丹”的矛盾越来越复杂和多元了。
“摩罗丹”到底属于谁呢?新权属官司随即在省法院立案。
3、“摩罗丹”权属之诉尚存悬念
事实上,明眼人都发现,在刚刚生效的这个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判决中,除了将双方的不理性维权方式进行各负其责的认定外,一方面,从法律上明确了李恩复是“摩罗丹”的发明人,同时,又给纷争的本源之诉留下一个空间。法院判决中这样表述,“至于‘摩罗丹’是否是李恩复的非职务发明,涉及‘摩罗丹’技术成果权的归属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这样,自然而然地,一场新的诉讼便专门为“摩罗丹”的归属而展开。从另一种意义上说,在双方的互相攻击中,硝烟弥漫、激烈纷争了7年之后,一场还原本来面目的诉讼似乎才刚刚开始。而此时,诉讼各方消耗的时间、精力、金钱,已经不可计数,维权的成本与日俱增。
新的诉讼是李恩复提起的,要求确认“摩罗丹”技术成果归自己所有,要求邯药公司支付“摩罗丹”使用费2900多万元,并提出邯药公司因没有在“摩罗丹”装潢商标上注明“李恩复验方”,要承担违约赔偿100万元等等。
而作为邯药公司的招牌药,邯药则认为自己对“摩罗丹”的权利理所应当。邯药公司认为,通过1985年的技术转让合同,邯药公司已合法取得“摩罗丹”技术配方;邯郸制药厂的权利义务应由改制后的邯药公司承担……总之,自己通过合同和自己的投资开发,早已独家享有“摩罗丹”的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
在这场新的争夺战中,省中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显得咄咄逼人,中医院提出,应该判“摩罗丹”配方权、技术成果权归省中医院所有。原因是,李恩复对“摩罗丹”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省中医院提出,“摩罗丹”的研制、开发是省卫生厅确定的科研项目,“摩罗丹”是省中医院投资,利用中医院的设备、场地、临床条件而集体研制的成果,李恩复仅是该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
李恩复也反驳中医院说,省中医院成立于摩罗丹研制之后。1985年李恩复与邯郸制药厂签订的“摩罗丹的配方技术转让”合同,经过“邯郸市科技开发交流中心”鉴证,此合同一方面可以证明合同的签订系知识产权所有人李恩复对邯郸制药厂,而非其他人所发明,另一方面也具有排除其他人日后染指该项技术秘密的法定证明效力。
在法庭上,三方各自提供证据,激烈对峙,都认为自己才是“摩罗丹”的知识产权人。
“摩罗丹”到底会归谁所有?这场持续了7年的知识产权诉争究竟会告诉世人一个什么样的结果?目前,省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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