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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试点县(区)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评定和复核工作的函》(管函〔2016〕17号)要求,经综合测评和充分研究,确定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等36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名单见附件1),福建省武夷山市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县,示范时限自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确定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等66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见附件2),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等8个县(市、区)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名单见附件3),试点时限自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不断加大工作投入,持续强化对县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组织有关试点、示范县(区)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印发。要推动将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部署落实各项举措,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名单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
附件:3.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16日
国知发管函字〔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评定和复核工作的函》(管函〔2016〕17号)要求,经综合测评和充分研究,确定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等36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名单见附件1),福建省武夷山市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县,示范时限自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确定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等66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见附件2),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等8个县(市、区)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名单见附件3),试点时限自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不断加大工作投入,持续强化对县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组织有关试点、示范县(区)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印发。要推动将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部署落实各项举措,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名单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
附件:3.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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