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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12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当天下午,会议将对修改后的中医药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般要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即实行三审制。此次三审,意味着《中医药法》距离实际发布又进了一步。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草案立足于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对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日在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称,为鼓励中医药科技技术创新,建议增加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规定。倘若该条修改建议一旦被法律通过,那也就意味着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将上升到国家战略。
制度建立迫在眉睫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国家要重视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他认为,中医药要得到很好的发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要,如果不能保护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在国内外都会受到侵犯,不利于中医药发展。
“从当前的情况看,我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做得很不够,比如中医药专利、技术秘密、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方面的保护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陈昌智介绍,日本人在我国六神丸基础上开发了救心丸,韩国人在牛黄清心丸基础上开发了牛黄清心液,并且还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这些是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够的结果,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保护不好反而给我国中医药产业带来了侵害,给别人带来了利益。
对于中医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认为,目前关于中医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还没有建立和制定,希望通过立法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和保护名录。
众所周知,国家设立中药保护品种是为了有力保护具有独特疗效的中药产品。但却有不少中药生产企业反映,如今,中药保护这块“奖牌”已不那么奏效了。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目标中药保护品种的处方工艺,再申报不同剂型,顺势冲击原品种市场的风气日益盛行,而被仿的中药企业的利益也受到损害。
相关人士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规中没有规定不准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配方,那就是同意仿制。
对药品专利问题,此前部分中药企业错误认为申报了“中药品种保护”,其产品就得到了法律保护。其实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只是一种行政保护,并不具备与专利保护的独特权益,且《专利法》的法律地位高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而对于中药而言,原料产地不一样,其实际效果也不一样。即便分析得出成分相一致,也不一定构成侵权,因为同一成分可以在不同物质中获得。因此,专利人无法依靠专利保护获得保护,这就大大影响了中药企业申报专利的积极性。
一旦中药品种保护在《中医药法》中体现,中药保护品种将从此获得法律的保护,这将很大程度有利于我国传统中药产业的发展。
三审其他六条修改建议
一、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二、建议增加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三、建议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
其中,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三是,“国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四、建议增加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五、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六、建议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同时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草案立足于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对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草案立足于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对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日在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称,为鼓励中医药科技技术创新,建议增加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规定。倘若该条修改建议一旦被法律通过,那也就意味着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将上升到国家战略。
制度建立迫在眉睫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国家要重视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他认为,中医药要得到很好的发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要,如果不能保护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在国内外都会受到侵犯,不利于中医药发展。
“从当前的情况看,我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做得很不够,比如中医药专利、技术秘密、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方面的保护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陈昌智介绍,日本人在我国六神丸基础上开发了救心丸,韩国人在牛黄清心丸基础上开发了牛黄清心液,并且还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这些是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够的结果,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保护不好反而给我国中医药产业带来了侵害,给别人带来了利益。
对于中医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认为,目前关于中医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还没有建立和制定,希望通过立法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和保护名录。
众所周知,国家设立中药保护品种是为了有力保护具有独特疗效的中药产品。但却有不少中药生产企业反映,如今,中药保护这块“奖牌”已不那么奏效了。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目标中药保护品种的处方工艺,再申报不同剂型,顺势冲击原品种市场的风气日益盛行,而被仿的中药企业的利益也受到损害。
相关人士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规中没有规定不准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配方,那就是同意仿制。
对药品专利问题,此前部分中药企业错误认为申报了“中药品种保护”,其产品就得到了法律保护。其实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只是一种行政保护,并不具备与专利保护的独特权益,且《专利法》的法律地位高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而对于中药而言,原料产地不一样,其实际效果也不一样。即便分析得出成分相一致,也不一定构成侵权,因为同一成分可以在不同物质中获得。因此,专利人无法依靠专利保护获得保护,这就大大影响了中药企业申报专利的积极性。
一旦中药品种保护在《中医药法》中体现,中药保护品种将从此获得法律的保护,这将很大程度有利于我国传统中药产业的发展。
三审其他六条修改建议
一、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二、建议增加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三、建议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
其中,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三是,“国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四、建议增加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五、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六、建议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同时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草案立足于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对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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