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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历史悠久,不仅遗留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还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近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上,遇到诸多现实问题,引发各界广泛关注。民盟中央以及地方省级组织在此问题上进行了多年深入调研,这篇报告综合了民盟中央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意见建议,希望能为相关问题提供一些思路。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维系文化传承和精神根脉的重要载体,是构建新时代精神文明、打造国家软实力不可或缺的资源。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初步形成了工作机制和保护体系,但毕竟是从空白开始、实践时间不长,也表现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理论薄弱缺少指导
经费不足保障不充分
一、理论研究薄弱、滞后,无法适应需要。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目前绝大多数仍只停留在“技艺”层面,鲜有文化、精神高度的升华成果。相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博深厚,像“敦煌”学这样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显学”却少得可怜。以“徽学”为例,徽州文化的保护已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和基础,但“徽学”研究却远远落后。理论研究的薄弱,既导致传承工作失去指导,更极大地制约着我国文化的传播与软实力的形成;也使社会认知将非遗文化大多看做就是老玩意儿、旧物件儿,非遗工作也因此缺乏社会基础和共识。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依存的相关因素认识不足。在保护工作中缺少对自然、人文生态环境因素的重视,许多非遗项目因此“名存实亡”。如酿酒、制醋、漆制品等,与其直接相关的原材料、自然条件发生改变,传统制作工艺就全无实际意义。
三、由于缺少指导,导致保护和开发的关系不清楚、不平衡。一方面,对生产性保护定位不准、界限模糊。如推光漆器,为提高产能、降低成本,在产业化过程中出现采用机器打磨制造现象,对其品质、声誉造成较大伤害。另一方面,众多视听类制作产品简单守旧,不敢合理吸收当代审美因素,无法形成保护、利用的良性循环,只能靠“输血”维持。
四、专业管理机构、人才和经费不足。目前全国只有不到一半省份建立了专门的非遗管理机构,大量基层非遗管理工作没有专门的机构、编制和专业人才,而许多热爱非遗保护又有专业知识的民间人才却因身份原因不能从事该工作。同时,非遗传人流失、匮乏现象十分严重,大量非遗项目处于失传边缘。经费方面,很多地方还未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也没有设立普查、发掘等专项资金,缺少正常办公经费、技术装备和传承资助经费等;临时申请的工作经费,常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同时,非遗项目在申报前的调查、维修和申报各流程中均需大量经费,其筹集之难也使具体承担部门“望而却步”。
五、法律体系、保障机制亟待完备。现有法规中,对于非物质文化赖以依存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因素还未涉及,更没有对“连带”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那些还未列入各“保护级别”、但又具有一定价值的项目,缺少保护责任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遗址文物唇齿相依,但一些地方在开发建设中随意破坏文化遗址,基层政府默许、纵容甚至直接参与,致使与之相依的非遗项目或荡然无存、或失去原有意味。
■关键词:推动理论研究健全保障机制平衡两个关系
一、大力推动理论研究,形成由政府引导、科研机构与产业单位合作、高校学术力量参与的研究体系。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薄弱、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单打独斗”、力量分散且缺乏人才培养体系。研究人才本来就少,又分散在众多非遗项目中,非遗技艺出身的研究者缺少理论根基,文化学者缺少对非遗技艺和内涵的了解,传承者、产业单位与研究机构缺少合作交流。因此,目前急需打破非遗研究各守一摊的低水平分散局面,应加大引导力度,加强不同项目、行业、学科和实践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支持产业、科研单位建立相关研究工作室和机构,总结、完善引导实践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应大力引导和支持对非遗项目中审美、文化、民族精神内涵的提炼、升华研究。
(二)通过制度化的顶层设计及有针对性的配套办法,进一步推进非遗“进高校”、“进中小学”。一是将有关非遗的专业及知识内容,增补进《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专业目录(2011)》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二是在一些地方性大学,将当地非遗项目纳入“特色学科”和“特色专业”设置;在一些条件具备的专业领域,开展相应的学位教育。三是借鉴部分地区经验,缓解目前许多非遗科目缺乏专业教师的困境。如:让代表性传承人走上讲台;鼓励高校教师与非遗传人通过课堂教学、教材编写开展协作,探索和建立非遗教育特色发展之路。四是从课程设置、教材建设等方面推进非遗“进中小学”。如:设立“乡土教育”课程并将本地的非遗知识纳入其中。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和保障机制。
(一)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出台相关法律细则,细化非遗保护的内容、方式,使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如:明确规定非遗保有人和传承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使用受益权;制定非遗法实施办法、非遗生产性保护扶持政策、非遗传承人及传承机制建设政策等方面细则;建立健全非遗登记注册、集中管理、利益共享等配套制度;推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纳入非遗法律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条例,切实保护非遗项目的自然、人文环境。通过在一些特定区域开展整体性保护实践,将非遗从单个的项目保护提升到对其依存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
(三)完善非遗相邻法律保护体系。进一步明确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制度;修改和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加大保护力度,如:修改“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的相关条款,增设“失职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罪”等。
三、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利用、发展的关系。
(一)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及时的抢救保护措施,确保其传承延续;对一些具有独特价值的非遗项目,制定专门的政策予以保护。支持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其传艺、授徒、交流、表演及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对高龄和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一定的补助,使其能够安心从事非遗传承工作。
(二)探索以生产性保护为重要内容,抢救性保护、原真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并举的多种传承保护方式。对传统手工技艺类、民间美术类、饮食文化类等项目,尽可能坚持传承核心技艺、培养后续人才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两种路径相辅相成的方式进行生产性保护;帮助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积极开展生产实践,从减免税收、简化审批程序等方面给予经营扶持,鼓励其转化为文化产品;完善与非遗相关的民居、场所等维护、修缮制度,对公民个人的上述行为给予经济补贴;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开放经营权。
(三)鼓励传承人在创新方面与艺术机构合作、吸纳当代审美因素、使用新媒体和当代流行方式;研究制定收益分享政策,构造相应机制,以利既有的艺术佳作推广,形成产业化发展。
(四)积极探索非遗与文化旅游、新型城镇化、城市特色建设相融途径,延伸和扩展非遗资源开发、利用和推广的领域和范围,推动非遗传承发展的社会化应用。
四、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经费和工作队伍保障。
(一)建立健全非遗保护管理部门,落实市、县非遗保护管理部门编制,拓宽政策渠道,以利各方专业人才得以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强化队伍建设。
(二)省、市、县级政府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上级政府应及时足额下拨保护经费;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减少或取消现行资金配套数额。
(三)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将非遗项目的调查、整理、申报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传承人、爱好者等。
■委员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作家莫言:
在山东高密,有一种地方戏曲叫“茂腔”,虽然已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茂腔”却再难重现当年的辉煌。传统艺术应该与时俱进,与当下社会相结合,千方百计创新,来吸引观众。但是怎么创新,什么尺度,又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矛盾。
●全国政协委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田青:
非遗保护问题和雾霾问题一样,值得全社会关注。我国日渐加速的城镇化过程中非遗保护面临着一个重大问题:产生和滋养非遗的 传统文化土壤正在慢慢消失。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言恭达:
目前,我国实施的分级非遗保护制度,增强了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扩大了非遗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非遗文化缺乏具体可操作的保护措施,传承人的认定体系存在缺陷,部分非遗传承后继乏人,非遗项目申报与保护单位不在统一的区域,非遗项目申报困难等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诸城派古琴传承人高培芬:
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应该突破仅由传承人带几个徒弟学艺的这种狭窄的传承局面,非遗的传承应面向社会,从娃娃抓起,从小孩子做起,应将我国优秀的非遗项目列入中小学基础教育体系中。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家画院艺委会副主任李延声:
非遗的保护和传承的关键是传承人的保护。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规章时,应特别注重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细则,对国家级传承人的国家财政补助应予增加,应开展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综合媒体报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维系文化传承和精神根脉的重要载体,是构建新时代精神文明、打造国家软实力不可或缺的资源。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初步形成了工作机制和保护体系,但毕竟是从空白开始、实践时间不长,也表现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理论薄弱缺少指导
经费不足保障不充分
一、理论研究薄弱、滞后,无法适应需要。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目前绝大多数仍只停留在“技艺”层面,鲜有文化、精神高度的升华成果。相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博深厚,像“敦煌”学这样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显学”却少得可怜。以“徽学”为例,徽州文化的保护已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和基础,但“徽学”研究却远远落后。理论研究的薄弱,既导致传承工作失去指导,更极大地制约着我国文化的传播与软实力的形成;也使社会认知将非遗文化大多看做就是老玩意儿、旧物件儿,非遗工作也因此缺乏社会基础和共识。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依存的相关因素认识不足。在保护工作中缺少对自然、人文生态环境因素的重视,许多非遗项目因此“名存实亡”。如酿酒、制醋、漆制品等,与其直接相关的原材料、自然条件发生改变,传统制作工艺就全无实际意义。
三、由于缺少指导,导致保护和开发的关系不清楚、不平衡。一方面,对生产性保护定位不准、界限模糊。如推光漆器,为提高产能、降低成本,在产业化过程中出现采用机器打磨制造现象,对其品质、声誉造成较大伤害。另一方面,众多视听类制作产品简单守旧,不敢合理吸收当代审美因素,无法形成保护、利用的良性循环,只能靠“输血”维持。
四、专业管理机构、人才和经费不足。目前全国只有不到一半省份建立了专门的非遗管理机构,大量基层非遗管理工作没有专门的机构、编制和专业人才,而许多热爱非遗保护又有专业知识的民间人才却因身份原因不能从事该工作。同时,非遗传人流失、匮乏现象十分严重,大量非遗项目处于失传边缘。经费方面,很多地方还未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也没有设立普查、发掘等专项资金,缺少正常办公经费、技术装备和传承资助经费等;临时申请的工作经费,常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同时,非遗项目在申报前的调查、维修和申报各流程中均需大量经费,其筹集之难也使具体承担部门“望而却步”。
五、法律体系、保障机制亟待完备。现有法规中,对于非物质文化赖以依存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因素还未涉及,更没有对“连带”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那些还未列入各“保护级别”、但又具有一定价值的项目,缺少保护责任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遗址文物唇齿相依,但一些地方在开发建设中随意破坏文化遗址,基层政府默许、纵容甚至直接参与,致使与之相依的非遗项目或荡然无存、或失去原有意味。
■关键词:推动理论研究健全保障机制平衡两个关系
一、大力推动理论研究,形成由政府引导、科研机构与产业单位合作、高校学术力量参与的研究体系。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薄弱、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单打独斗”、力量分散且缺乏人才培养体系。研究人才本来就少,又分散在众多非遗项目中,非遗技艺出身的研究者缺少理论根基,文化学者缺少对非遗技艺和内涵的了解,传承者、产业单位与研究机构缺少合作交流。因此,目前急需打破非遗研究各守一摊的低水平分散局面,应加大引导力度,加强不同项目、行业、学科和实践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支持产业、科研单位建立相关研究工作室和机构,总结、完善引导实践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应大力引导和支持对非遗项目中审美、文化、民族精神内涵的提炼、升华研究。
(二)通过制度化的顶层设计及有针对性的配套办法,进一步推进非遗“进高校”、“进中小学”。一是将有关非遗的专业及知识内容,增补进《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专业目录(2011)》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二是在一些地方性大学,将当地非遗项目纳入“特色学科”和“特色专业”设置;在一些条件具备的专业领域,开展相应的学位教育。三是借鉴部分地区经验,缓解目前许多非遗科目缺乏专业教师的困境。如:让代表性传承人走上讲台;鼓励高校教师与非遗传人通过课堂教学、教材编写开展协作,探索和建立非遗教育特色发展之路。四是从课程设置、教材建设等方面推进非遗“进中小学”。如:设立“乡土教育”课程并将本地的非遗知识纳入其中。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和保障机制。
(一)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出台相关法律细则,细化非遗保护的内容、方式,使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如:明确规定非遗保有人和传承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使用受益权;制定非遗法实施办法、非遗生产性保护扶持政策、非遗传承人及传承机制建设政策等方面细则;建立健全非遗登记注册、集中管理、利益共享等配套制度;推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纳入非遗法律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条例,切实保护非遗项目的自然、人文环境。通过在一些特定区域开展整体性保护实践,将非遗从单个的项目保护提升到对其依存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
(三)完善非遗相邻法律保护体系。进一步明确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制度;修改和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加大保护力度,如:修改“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的相关条款,增设“失职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罪”等。
三、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利用、发展的关系。
(一)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及时的抢救保护措施,确保其传承延续;对一些具有独特价值的非遗项目,制定专门的政策予以保护。支持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其传艺、授徒、交流、表演及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对高龄和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一定的补助,使其能够安心从事非遗传承工作。
(二)探索以生产性保护为重要内容,抢救性保护、原真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并举的多种传承保护方式。对传统手工技艺类、民间美术类、饮食文化类等项目,尽可能坚持传承核心技艺、培养后续人才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两种路径相辅相成的方式进行生产性保护;帮助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积极开展生产实践,从减免税收、简化审批程序等方面给予经营扶持,鼓励其转化为文化产品;完善与非遗相关的民居、场所等维护、修缮制度,对公民个人的上述行为给予经济补贴;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开放经营权。
(三)鼓励传承人在创新方面与艺术机构合作、吸纳当代审美因素、使用新媒体和当代流行方式;研究制定收益分享政策,构造相应机制,以利既有的艺术佳作推广,形成产业化发展。
(四)积极探索非遗与文化旅游、新型城镇化、城市特色建设相融途径,延伸和扩展非遗资源开发、利用和推广的领域和范围,推动非遗传承发展的社会化应用。
四、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经费和工作队伍保障。
(一)建立健全非遗保护管理部门,落实市、县非遗保护管理部门编制,拓宽政策渠道,以利各方专业人才得以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强化队伍建设。
(二)省、市、县级政府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上级政府应及时足额下拨保护经费;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减少或取消现行资金配套数额。
(三)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将非遗项目的调查、整理、申报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传承人、爱好者等。
■委员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作家莫言:
在山东高密,有一种地方戏曲叫“茂腔”,虽然已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茂腔”却再难重现当年的辉煌。传统艺术应该与时俱进,与当下社会相结合,千方百计创新,来吸引观众。但是怎么创新,什么尺度,又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矛盾。
●全国政协委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田青:
非遗保护问题和雾霾问题一样,值得全社会关注。我国日渐加速的城镇化过程中非遗保护面临着一个重大问题:产生和滋养非遗的 传统文化土壤正在慢慢消失。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言恭达:
目前,我国实施的分级非遗保护制度,增强了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扩大了非遗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非遗文化缺乏具体可操作的保护措施,传承人的认定体系存在缺陷,部分非遗传承后继乏人,非遗项目申报与保护单位不在统一的区域,非遗项目申报困难等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诸城派古琴传承人高培芬:
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应该突破仅由传承人带几个徒弟学艺的这种狭窄的传承局面,非遗的传承应面向社会,从娃娃抓起,从小孩子做起,应将我国优秀的非遗项目列入中小学基础教育体系中。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家画院艺委会副主任李延声:
非遗的保护和传承的关键是传承人的保护。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规章时,应特别注重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细则,对国家级传承人的国家财政补助应予增加,应开展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综合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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