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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网采访徐新明律师:法学专家:山寨“狮身人面像”不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4-05-28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刘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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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警察网5月27日讯 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山寨版“狮身人面像”近日很“火”。据埃及媒体24日报道,埃及文物部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投诉,称中国河北建造方没有获得埃及方面的许可而建造复制品,触犯了国际条约。山寨版“狮身人面像”是否侵权的问题随即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此,记者采访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来小鹏教授认为,石家庄建造“狮身人面像”的主要目的并非是商业性运作和永久性保存,而是临时模仿建造。从保护的角度来讲,建造方在施工前应当通过我国政府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文化部等)告知埃及相关管理部门,但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建造也不构成侵权。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对此持相同观点。他表示,作为文化遗产的埃及“狮身人面像”早已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从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从民事法律的层面来看,很难将这种仿造行为认定为侵权。

  埃及文物部门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投诉,但专家认为埃及投诉的依据并不充分。《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国,在充分尊重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徐新明律师对记者表示,没有人会质疑“狮身人面像”的财产权和主权属于埃及。仿造行为本身既不会侵害埃及对“狮身人面像”的财产权,也不会损害其主权。《公约》旨在为各缔约国保护遗产建立一种协作体系,而此仿造行为是民间行为,非政府行为。因此,埃及投诉的依据并不充分。

  除了山寨版“狮身人面像”之外,国内的一些公园内也有很多仿造他国知名建筑的景观,有些还是微缩景观。对此,来小鹏教授认为,如果这些知名建筑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则涉及著作权问题,即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仿造有可能涉嫌对原建筑作品构成法律上的复制。当然,对于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和尚未构成作品的建筑,则不存在侵权问题。

  尽管这些山寨建筑可能并不构成侵权,但是两位专家均表示,从保护文化遗产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并不值得提倡,它不仅违背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而且损害了国家和民族的形象,相关部门应当对此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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