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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介绍,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草案增加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很多国人只知道“北京烤鸭”好吃,却不知道“北京烤鸭”的真正原料并非北京鸭,而是以中国“北京鸭”配种繁育出来的英国“樱桃谷”鸭。这正是由于中国本土物种遗传资料的流失,真正的“北京鸭”已几乎绝迹。中国在100多年前向西方输出北京鸭的物种时没有获利,现在引进英国的“樱桃谷”鸭种,反而还必须用外汇购买,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本土物种遗传资料的流失,我国政府早已警觉,正在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手段。国务院提交给8月25日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就增加了强化遗传资源保护的条款。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惊人
中国本土物种遗传资源的流失绝非“北京鸭”一例。
环保部近日公布一份资料指出,中国本土物种遗传资源流失状况堪忧,由于本地物种资料保护意识落后,中国正成为发达国家攫取遗传资源的新目标。中国的野生大豆、奇异果甚至家禽都被发达国家拿走,“混血”改良后再重新用来抢占中国市场。
大豆原产于我国,世界上90%以上的野生大豆资源分布在我国。早在1898年,美国就曾派人到我国调查和采集野生大豆品种资源,用来培育优质高产品种。现在美国作物基因库中保存的大豆资源已达20000多份,使其成为仅次于中国的大豆资源大国,很多原产我国的大豆资源成了美国的专利产品。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我国的野生大豆品种,研究发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密切相关的“标记基因”,向美国和包括我国在内的100个国家提出了64项专利保护申请。其申请范围涵盖了所有含有这些“标记基因”的大豆及其后代、具有相关高产性状的育种方法及所有引入该“标记基因”的作物。该专利一旦申请成功,将直接影响我国大豆的科研、生产和出口。孟山都公司这一作法被绿色和平组织称为“生物海盗”,并遭到抗议。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发达国家掠取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要地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的确切数量难以统计。据估计,引进和输出的比例为1:10。
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则十分重视生物遗传资源,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采取合作研究、出资购买等方式,大肆掠夺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利用先进技术,开发出新的药品或作物品种,再申请专利保护,并将成果以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的形式高价向发展中国家兜售,获取高额利润。发展中国家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许多生物遗传资源的原产国、提供国反而成了受害国。
专利法修改剑指“基因窃取”
针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国际社会早在十几年前就逐渐形成了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若干国际规则。该公约于1993年生效,所确立的3项核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
但该公约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只是提出了若干原则,并未规定各成员国的具体权利义务,相关目标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国际协调和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予以落实。为此公约规定:“缔约方认识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此应当在国家立法和国际立法方面进行合作,以确保此种权利有助于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
由于“基因窃取”多发生于生物资源丰富国家,其中又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关于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部分发达国家的阻挠。但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一部分发达国家坚持认为,应通过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要求专利申请人披露发明创造所利用遗传资源的来源等措施,促进遗传资源的保护。
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为各国专利法协调的重要议题。印度、巴西等国家的专利法就加入了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瑞士、挪威、丹麦等发达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
目前,我国尚未有对遗传资源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已有的规定都是包含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中。如畜牧法、种子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这些立法中缺乏专门的遗传资源保护和惠益分享的制度和规则。
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在此次专利法修订过程中提出要“充分行使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草案》的两处规定,即是把遗传资源保护与专利制度挂钩。
在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介绍,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草案增加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向记者谈了专利法的这次修改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意义。他认为,在专利法中强化遗传资源保护意义有三:一是有利于鼓励和促进遗传资源方面的发明创造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而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二是在专利申请文件或者相关文件中标明遗传资源的出处,有助于限制非法获取他国遗传资源的生物海盗行为和保障利用遗传资源的后续利益分享;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使和便利有关遗传资源生物技术的实施和商业化,进而能够从物质方面保障利益分享。
■ 链接——生物遗传资源
所谓生物遗传资源,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的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DNA、基因、基因组、细胞、组织、器官等遗传材料及相关信息。遗传资源所包含的丰富生命遗传信息,对生物制药、动植物育种、生命科学研究等有重要意义。(记者 孙继斌,实习生 丁金凤)
很多国人只知道“北京烤鸭”好吃,却不知道“北京烤鸭”的真正原料并非北京鸭,而是以中国“北京鸭”配种繁育出来的英国“樱桃谷”鸭。这正是由于中国本土物种遗传资料的流失,真正的“北京鸭”已几乎绝迹。中国在100多年前向西方输出北京鸭的物种时没有获利,现在引进英国的“樱桃谷”鸭种,反而还必须用外汇购买,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本土物种遗传资料的流失,我国政府早已警觉,正在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手段。国务院提交给8月25日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就增加了强化遗传资源保护的条款。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惊人
中国本土物种遗传资源的流失绝非“北京鸭”一例。
环保部近日公布一份资料指出,中国本土物种遗传资源流失状况堪忧,由于本地物种资料保护意识落后,中国正成为发达国家攫取遗传资源的新目标。中国的野生大豆、奇异果甚至家禽都被发达国家拿走,“混血”改良后再重新用来抢占中国市场。
大豆原产于我国,世界上90%以上的野生大豆资源分布在我国。早在1898年,美国就曾派人到我国调查和采集野生大豆品种资源,用来培育优质高产品种。现在美国作物基因库中保存的大豆资源已达20000多份,使其成为仅次于中国的大豆资源大国,很多原产我国的大豆资源成了美国的专利产品。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我国的野生大豆品种,研究发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密切相关的“标记基因”,向美国和包括我国在内的100个国家提出了64项专利保护申请。其申请范围涵盖了所有含有这些“标记基因”的大豆及其后代、具有相关高产性状的育种方法及所有引入该“标记基因”的作物。该专利一旦申请成功,将直接影响我国大豆的科研、生产和出口。孟山都公司这一作法被绿色和平组织称为“生物海盗”,并遭到抗议。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发达国家掠取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要地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的确切数量难以统计。据估计,引进和输出的比例为1:10。
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则十分重视生物遗传资源,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采取合作研究、出资购买等方式,大肆掠夺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利用先进技术,开发出新的药品或作物品种,再申请专利保护,并将成果以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的形式高价向发展中国家兜售,获取高额利润。发展中国家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许多生物遗传资源的原产国、提供国反而成了受害国。
专利法修改剑指“基因窃取”
针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国际社会早在十几年前就逐渐形成了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若干国际规则。该公约于1993年生效,所确立的3项核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
但该公约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只是提出了若干原则,并未规定各成员国的具体权利义务,相关目标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国际协调和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予以落实。为此公约规定:“缔约方认识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此应当在国家立法和国际立法方面进行合作,以确保此种权利有助于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
由于“基因窃取”多发生于生物资源丰富国家,其中又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关于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部分发达国家的阻挠。但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一部分发达国家坚持认为,应通过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要求专利申请人披露发明创造所利用遗传资源的来源等措施,促进遗传资源的保护。
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为各国专利法协调的重要议题。印度、巴西等国家的专利法就加入了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瑞士、挪威、丹麦等发达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
目前,我国尚未有对遗传资源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已有的规定都是包含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中。如畜牧法、种子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这些立法中缺乏专门的遗传资源保护和惠益分享的制度和规则。
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在此次专利法修订过程中提出要“充分行使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草案》的两处规定,即是把遗传资源保护与专利制度挂钩。
在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介绍,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草案增加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向记者谈了专利法的这次修改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意义。他认为,在专利法中强化遗传资源保护意义有三:一是有利于鼓励和促进遗传资源方面的发明创造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而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二是在专利申请文件或者相关文件中标明遗传资源的出处,有助于限制非法获取他国遗传资源的生物海盗行为和保障利用遗传资源的后续利益分享;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使和便利有关遗传资源生物技术的实施和商业化,进而能够从物质方面保障利益分享。
■ 链接——生物遗传资源
所谓生物遗传资源,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的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DNA、基因、基因组、细胞、组织、器官等遗传材料及相关信息。遗传资源所包含的丰富生命遗传信息,对生物制药、动植物育种、生命科学研究等有重要意义。(记者 孙继斌,实习生 丁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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