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河北梆子剧院首次用法律武器维权

发布时间:2008-05-21 来源:河北日报 作者:牛海英
字号: +-
563
        近日,省河北梆子剧院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付河北梆子剧院经济损失21万元,未售出的涉案盗版光盘立即销毁。”至此,省河北梆子剧院首度法律维权案终于有了结果。

  河北梆子作为河北省地方戏曲的代表剧种,入选了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据省河北梆子剧院法律顾问王国建律师介绍,从2000年开始,在我省的一些地市以及省外就陆续发现部分未经该院许可的盗版音像制品。这些侵权盗版的音像制品粗制滥造,严重歪曲了表演者的形象,造成剧院的巨大经济损失。

  为此,2007年8月省版权局正式发出公告:一切销售侵权盗版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享有表演者权利的剧目的行为必须即刻停止,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后,省河北梆子剧院以侵犯其著作权、表演者权为由,状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等3家音像制品单位。据王国建律师介绍,这是我省河北梆子表演团体首次用法律武器维权。

  一审法院认为:河北梆子《打金砖》、《三打陶三春》、《双错遗恨》,其剧本文字改编、音乐唱腔设计、演出均为省河北梆子剧院职工完成,该剧院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在授权不完整的情况下出版、发行和经销这些音像制品,侵犯了该剧院的权利。法院判决,中广出版社和北京中新联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复制、发行涉案作品的录像制品;音像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录像制品。三被告均应销毁未出售的相关剧目的录像制品。此外,中广出版社和北京中新联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1万元,并承担原告律师费和调查取证等费用9448元。

  中广出版社和北京中新联公司对判决表示不服,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