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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第32届大会上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4月正式生效。我国于2004年8月批准《公约》,是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在2006年6月召开的首届缔约国大会上,我国高票当选由24个国家组成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委员会肩负着制订《公约》实施细则、宣传《公约》目标、监督《公约》实施情况等职能。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一直重视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这一领域的各项合作,积极组团参加委员会工作。《公约》标识征集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之一,为使我国专业人士参与这一有意义的工作,现特转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向全球普发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识竞标规则和程序。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
2008年3月3日
1. 组织者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标识竞赛)
地址:1 rue Miollis 75732 PARIS CEDEX 15 FRANCE
因特网网址:www.unesco.org/culture/ich/en/emblem/
电子信箱:ICH-emblem@unesco.org
《公约》网站:www.unesco.org/culture/ich
2. 竞赛目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办关于设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识的国际竞赛,必须充分体现《公约》的宗旨和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活的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主要推动力,而维护文化多样性则是持续创造的保证。
《公约》强调活的遗产表现形式,因为它们对树立使其得以产生、传承和再生的有关社区的认同感和历史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口头传说;传统舞蹈、音乐和戏剧;有关自然界的传统知识;节庆活动和社会传统;以及手工艺知识和技能。
《公约》旨在寻求保护这一遗产,保证遗产得到尊重,提高公众对遗产重要性的认识,鼓励鉴赏这一遗产。保护活的遗产就是要确保遗产的生命力:鼓励遗产代代相传,促进遗产的不断创造和再创造,增强遗产在相关社区和群体中的作用。
《公约》认为,被其社区认为是至关重要的所有表现形式和传统都具有同等的价值,而且他们之间没有等级划分。欲了解有关《公约》的更多信息,请候选人查阅网站:www.unesco.org/culture/ich.
3. 参赛条件
本次竞赛向所有人开放,其中包括:绘画专业人员、艺术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候选人以其私人和个人身份参赛。未成年人的设计方案须由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士递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希望世界各地区都能参加本次竞赛,因而鼓励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专业和业余美术设计师、艺术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提交设计方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人员和雇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政府间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资格参赛。
为获取有关文件,请候选人查阅标识竞赛网页:www.unesco.org/culture/ich/en/emblem/。
4. 遴选标准
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基本标准:
· 象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 不得冒犯任何民族、文化或宗教情感;
· 列有“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和(或) “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 riel”的英文和(或)法文字样。
b. 设计构思欣赏标准:
· 针对性/实用性——就世界所有地区和与《公约》的联系而言;
· 视觉效果的质量和独创性;
· 美学价值。
c. 设计形式欣赏标准:
· 可读性和便于一目了然的识别程度;
· 易于利用、换位和改编(特别是便于电子媒体用彩色正负片进行小平面复制)。
5. 设计方案的提交
设计方案应在2008 年3 月17日17时(巴黎时间)之前送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计方案须递送(最好使用电子邮件)到上面第1 条所述地址。电子邮件的所有附件均应使用TIFF、JPEG或PDF文件格式,总计不大于2 Mb内存量。
设计方案也可通过邮局寄送至上面第1 条所述地址。要求参赛者将他们的设计方案及要求填写其所有联络细节(姓名、地址、电子邮箱)的投稿表格一起递送。在任何情况下,提交的设计方案本身不得显示出这些联络细节或有关艺术家的年龄、性别或国籍的任何信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设计方案不承担任何责任。提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设计方案不退还艺术家/创作者。
在这次竞赛框架内提交标识的人士证实并保证,他/她的设计方案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也不侵犯任何著作权。
6. 设计方案的技术格式
每个参赛者只能呈交一个设计方案,将其最后版本和投稿表格一起递送。设计方案应包括黑白和彩色两个版本。提交的标识应占据一页A4号纸的2/3的空间,尽管在实际使用时其尺寸往往要小些。
如采用电子格式这一最佳方式提交,设计方案则应当遵守以下规格:
· TIFF,JPEG 或PDF文件格式
· 彩色版本和黑白版本
· 每个版本的文件容量不大于1 Mb(即,容量不超过1 Mb 的两份文件或容量为2 Mb的一份文件)
如果通过邮局寄送,所有的设计方案包括数字印刷图案,都应固定在制卡片的纸料(A4格式,300g/m2)上。
凡不符合参赛条件或所有提交格式要求的设计方案,均不予考虑。
7. 竞赛奖金
被选中的最佳设计方案将获得奖金1.5万美元,这笔奖金就是对按照第8 条规定转让著作权的全部付款。
8. 著作权的转让和教科文组织专属所有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付奖金后,便通过包括改编标识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转让,获得有关标识的专属所有权。所有设计方案都应附有一投稿表格,其中注明在设计图被选中的情况下有条件地转让有关权利。未被选中的所有设计方案仍然是创作者的知识产权,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公约》标识将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有财产,它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标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并存放和登记。因此,《公约》标识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丙款的规定,受到法律和国际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可按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和目的使用其各种产权。
9. 保密原则
秘书处负责保证,对其可能获悉的涉及有关艺术家年龄、性别或国籍的所有信息在中选之前的所有竞赛阶段坚持严格保密。只要不涉及具体设计方案,可以通报有关投稿数量的统计信息及艺术家的一般情况。
10. 为公众宣传之目的使用竞赛结果
参赛者提交自己的设计方案就是授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公众宣传之目的使用其设计方案,例如在口述媒体、印刷媒体或网络媒体公布竞赛结果(署上创作者的名字),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展示或发表所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其中的部分方案。
11. 赔偿要求
本组织对设计方案可能出现的遗失、递送延误或损坏概不负责。本组织也不承担有关设计方案的研制或寄送/递交的任何费用。
12. 特权与豁免
本文件或与此相关文件的规定均不得视为放弃1947年11月21日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享有的各种特权或豁免,或1954年7月2日的《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教科文组织总部以及该组织在法国境内享受特权与豁免之协定》的各项规定。
13. 仲裁
因本次竞赛或相关活动产生的任何诉讼、争端或索赔,如若不能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则可根据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 规则和程序的有效性
参赛者如参加这次竞赛,则须无条件接受本规则和程序。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
2008年3月3日
1. 组织者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标识竞赛)
地址:1 rue Miollis 75732 PARIS CEDEX 15 FRANCE
因特网网址:www.unesco.org/culture/ich/en/emblem/
电子信箱:ICH-emblem@unesco.org
《公约》网站:www.unesco.org/culture/ich
2. 竞赛目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办关于设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识的国际竞赛,必须充分体现《公约》的宗旨和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活的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主要推动力,而维护文化多样性则是持续创造的保证。
《公约》强调活的遗产表现形式,因为它们对树立使其得以产生、传承和再生的有关社区的认同感和历史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口头传说;传统舞蹈、音乐和戏剧;有关自然界的传统知识;节庆活动和社会传统;以及手工艺知识和技能。
《公约》旨在寻求保护这一遗产,保证遗产得到尊重,提高公众对遗产重要性的认识,鼓励鉴赏这一遗产。保护活的遗产就是要确保遗产的生命力:鼓励遗产代代相传,促进遗产的不断创造和再创造,增强遗产在相关社区和群体中的作用。
《公约》认为,被其社区认为是至关重要的所有表现形式和传统都具有同等的价值,而且他们之间没有等级划分。欲了解有关《公约》的更多信息,请候选人查阅网站:www.unesco.org/culture/ich.
3. 参赛条件
本次竞赛向所有人开放,其中包括:绘画专业人员、艺术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候选人以其私人和个人身份参赛。未成年人的设计方案须由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士递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希望世界各地区都能参加本次竞赛,因而鼓励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专业和业余美术设计师、艺术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提交设计方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人员和雇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政府间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资格参赛。
为获取有关文件,请候选人查阅标识竞赛网页:www.unesco.org/culture/ich/en/emblem/。
4. 遴选标准
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基本标准:
· 象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 不得冒犯任何民族、文化或宗教情感;
· 列有“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和(或) “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 riel”的英文和(或)法文字样。
b. 设计构思欣赏标准:
· 针对性/实用性——就世界所有地区和与《公约》的联系而言;
· 视觉效果的质量和独创性;
· 美学价值。
c. 设计形式欣赏标准:
· 可读性和便于一目了然的识别程度;
· 易于利用、换位和改编(特别是便于电子媒体用彩色正负片进行小平面复制)。
5. 设计方案的提交
设计方案应在2008 年3 月17日17时(巴黎时间)之前送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计方案须递送(最好使用电子邮件)到上面第1 条所述地址。电子邮件的所有附件均应使用TIFF、JPEG或PDF文件格式,总计不大于2 Mb内存量。
设计方案也可通过邮局寄送至上面第1 条所述地址。要求参赛者将他们的设计方案及要求填写其所有联络细节(姓名、地址、电子邮箱)的投稿表格一起递送。在任何情况下,提交的设计方案本身不得显示出这些联络细节或有关艺术家的年龄、性别或国籍的任何信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设计方案不承担任何责任。提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设计方案不退还艺术家/创作者。
在这次竞赛框架内提交标识的人士证实并保证,他/她的设计方案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也不侵犯任何著作权。
6. 设计方案的技术格式
每个参赛者只能呈交一个设计方案,将其最后版本和投稿表格一起递送。设计方案应包括黑白和彩色两个版本。提交的标识应占据一页A4号纸的2/3的空间,尽管在实际使用时其尺寸往往要小些。
如采用电子格式这一最佳方式提交,设计方案则应当遵守以下规格:
· TIFF,JPEG 或PDF文件格式
· 彩色版本和黑白版本
· 每个版本的文件容量不大于1 Mb(即,容量不超过1 Mb 的两份文件或容量为2 Mb的一份文件)
如果通过邮局寄送,所有的设计方案包括数字印刷图案,都应固定在制卡片的纸料(A4格式,300g/m2)上。
凡不符合参赛条件或所有提交格式要求的设计方案,均不予考虑。
7. 竞赛奖金
被选中的最佳设计方案将获得奖金1.5万美元,这笔奖金就是对按照第8 条规定转让著作权的全部付款。
8. 著作权的转让和教科文组织专属所有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付奖金后,便通过包括改编标识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转让,获得有关标识的专属所有权。所有设计方案都应附有一投稿表格,其中注明在设计图被选中的情况下有条件地转让有关权利。未被选中的所有设计方案仍然是创作者的知识产权,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公约》标识将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有财产,它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标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并存放和登记。因此,《公约》标识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丙款的规定,受到法律和国际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可按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和目的使用其各种产权。
9. 保密原则
秘书处负责保证,对其可能获悉的涉及有关艺术家年龄、性别或国籍的所有信息在中选之前的所有竞赛阶段坚持严格保密。只要不涉及具体设计方案,可以通报有关投稿数量的统计信息及艺术家的一般情况。
10. 为公众宣传之目的使用竞赛结果
参赛者提交自己的设计方案就是授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公众宣传之目的使用其设计方案,例如在口述媒体、印刷媒体或网络媒体公布竞赛结果(署上创作者的名字),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展示或发表所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其中的部分方案。
11. 赔偿要求
本组织对设计方案可能出现的遗失、递送延误或损坏概不负责。本组织也不承担有关设计方案的研制或寄送/递交的任何费用。
12. 特权与豁免
本文件或与此相关文件的规定均不得视为放弃1947年11月21日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享有的各种特权或豁免,或1954年7月2日的《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教科文组织总部以及该组织在法国境内享受特权与豁免之协定》的各项规定。
13. 仲裁
因本次竞赛或相关活动产生的任何诉讼、争端或索赔,如若不能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则可根据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 规则和程序的有效性
参赛者如参加这次竞赛,则须无条件接受本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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