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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发布时间:2007-12-03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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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流传的山歌、戏曲、民间故事等文学艺术作品,版权该如何归属?11月27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西南地区座谈会在南宁举行。来自国家版权局及西南各省区市的文化、版权部门代表齐聚一堂,讨论民间文艺的版权保护情况。

  在会议上,《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的立法情况是重要议题之一。与会代表就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该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比如,民间文艺如果用于商业化演出,如旅游项目、剧场演出等,民间文艺传承人如何与使用者合作?版权如何保护?

  在条例草案中,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来源地的居民集体或者来源地公认为传承人的个人享有。而复制、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果作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流传地的,报酬应该按规定比例分配给各流传地。

  与会代表就这些相关规定进行了广泛讨论,如保护对象、权利主体范围等等。据介绍,我国民间文化资源非常丰富,具有很大的价值,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当中。(记者 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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