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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假宣传最高罚20万 沪公布不正当竞争处罚基准

发布时间:2014-07-02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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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7月2日消息:据报道,企业虚假宣传,如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最高20万元罚款。记者昨从市工商局获悉,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公用企业或独占经营者强制交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串通招投标行为等八大类企业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金额巨大的现象将从重处罚。

  针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市工商局指出,如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并销毁其擅自使用的商品标识、包装、装潢,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满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市工商局指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罚款;如存在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利用商业贿赂推销(购买)质次价高产品,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等情节严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宣传是近来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市工商局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制作成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售后服务以及对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品种和数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造成消费者严重人身或者其他身心伤害、虚假宣传行为传播面广,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造成较大的负面的社会影响,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一年又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属情节严重,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公用企业或独占经营者强制交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串通招投标等行为同样“零容忍”。市工商局指出,除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外,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在经营活动中所开展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作为奖励的,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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