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互联网企业频繁“互诉” 法院将判按上限赔偿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也愈演愈烈。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针对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酌情以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为准判赔将成为趋势之一。此前,大众点评网告爱帮网不正当获取浏览量一案,爱帮网被判按赔偿上限进行50万元赔偿。
互联网企业频繁互相起诉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间在拓展业务、提升市场关注度、吸引投资和客户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和纠纷不断闯入公众的视线。其中,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互联网企业间口水战、产品兼容性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影响他人商业模式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去找法院“说理”,逐渐成了互联网企业之间评判行为、解决矛盾的重要途径,其中也不乏知名的大型互联网企业。
日前,一中院发布的“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金山、快播、搜狗等均榜上有名。百度公司因干扰软件下载起诉3721网络实名、因被挤占广告位诉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一系列诉讼,类似的案件频频出现在旁观者的视线中,难免产生“疲劳”。
如何规范互联网企业间的竞争行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防止某些巨头公司“公器私用”恶意诉讼等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企业互诉将“从高赔偿”
2011年,大众点评网将爱帮网告上法庭,称对方长期大量复制“大众点评网”的内容获取不当的浏览量和竞争优势。最终,法院认定爱帮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其以50万的赔偿上限进行赔偿。
据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陈文煊法官介绍,近年来,互联网企业互诉案件的比例呈增长趋势。“互联网企业之间常以新的不正当行为去对抗对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文煊表示,这种“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行为,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混乱程度。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酌情根据具体案情,适当加大赔偿力度,以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为准确定赔偿数额。
判决前法院可先发禁令
由于整个司法审判周期需要一定时间,而在这期间,一方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持续给另一方带来伤害,为避免因司法审判周期较长导致企业“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的现象,陈文煊法官表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可以在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先行裁定,颁发禁令,制止对方的行为。
“虽然司法程序也能提供一定的救济,但它需要一个过程,而法院先发禁令,可以及时制止一方企业对另一方带来的侵害。此前,我们已经针对两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被告发出过诉讼行为禁令。”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