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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笔仙” 互诉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4-06-11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彭小菲
标签: 笔仙惊魂3 笔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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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笔仙惊魂3》抢先公映,并宣传误导观众,导致和《笔仙III》混淆,《笔仙》系列出品方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笔仙惊魂》的出品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该案昨日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被告方以同样理由当庭提出反诉。 

        原告:跳拍第三部抢市场 

        作为《笔仙》系列电影的出品方,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笔仙》、《笔仙II》分别于2012年7月、2013年7月在中国上映,今年公司又投资2500万元制作了《笔仙III》,并准备于7月公映。但被告北京泽西年代影业有限公司出品的《笔仙惊魂》及与北京星河联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共同出品的《笔仙惊魂3》,通过一系列抢映及明显的虚假宣传实施了不正当竞争。 

        永旭良辰公司认为,早在2012年3月,他们宣传《笔仙》将于6月上映。泽西年代公司获悉这一消息后,将《笔仙惊魂》抢先上映。并提出二被告进行虚假宣传,得知今年7月将上映《笔仙III》后,对方在未拍摄《笔仙惊魂2》的前提下,今年4月直接上映《笔仙惊魂3》,而且两部电影的海报也很相似。因此,永旭良辰公司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没规定必须有第二部 

        被告泽西年代公司当庭提出反诉,认为永旭良辰公司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抢用《笔仙》片名,还操纵媒体在宣传活动中对其进行诋毁商誉,要求永旭良辰立即停止使用笔仙+数字后缀形式的片名,并赔礼道歉、赔偿105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几大争议焦点逐一展开辩论。《笔仙惊魂》在没有拍摄2的情况下,直接公映名为《笔仙惊魂3》的电影,对于《笔仙III》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泽西年代公司认为,《笔仙惊魂3》是电影片名,没有法律规定没有《笔仙惊魂2》就不能起名叫《笔仙惊魂3》,并举例称,导演杜琪峰拍摄的《高海拔之恋2》,无论在上映前后,都没有《高海拔之恋1》,且好莱坞导演卢卡斯的《星球大战》,也是从4、5、6集拍起,然后再拍的1、2、3集。 

        原告:第一部第三部都抢映 

        随后,被告泽西年代公司代理人还对《笔仙惊魂3》的命名作出了进一步解释:“电影内容涉及第三者插足,笔仙在电影中再三显灵,在《笔仙惊魂》之后上映的一部名为《校花诡异事件》的恐怖片原打算命名为《笔仙惊魂2》,但由于当时《笔仙II》已上映,因此最终改名后上映。”不过对于被告的这番解释,永旭良辰公司表示“很牵强”。 

        既然认为2012年《笔仙惊魂》上映时属于抢映,为何不第一时间进行追究?永旭良辰公司代理人解释称,“鉴于《笔仙II》上映时,没有上映所谓的《笔仙惊魂2》,就没有进行追究。如今笔仙系列已形成一定知名度,他们又抢映了第三部,所以这次我们只能新仇旧恨一起算了。” 

        因双方没有具体的调解意愿,法官选择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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