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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谈打车软件:政府监管是规范市场

发布时间:2014-06-06 来源:通信信息报 作者:陈丽容
标签: 打车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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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布了《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一经公布,立即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那么,打车软件这一新兴应用究竟对互联网行业及交通运输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于《通知》中的焦点问题应该怎么看待,政府应该如何管?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副总工何霞。

  记者:您如何看待打车软件对互联网行业及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何霞:打车软件属于典型的移动互联网O2O模式,对互联网企业来说,是期望通过打车软件的移动支付市场发展来培养用户消费习惯,是其的重要营销举措,这点我们从腾讯、阿里公司投入数十亿资费可以看出。目前,打车软件的营销活动大多都放在打车支付优惠上,其目的是希望更多的用户在自己的移动应用上绑定银行卡,并培养用户的移动支付,一旦消费者习惯了线上线下移动支付应用,进而也将成为其它移动O2O应用的潜在用户,从而发展两大互联网平台的O2O业务。换句话说,打车软件是让移动支付业务真正做起来是的关键环节,是一个非常好的接地气举措,对互联网其他业务也具有借鉴意义。

  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主要有两点:一方面,打车软件作为一种新型的移动互联网业务给出租车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与竞争格局,同时,也给消费者来来了便利;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打车软件也与现有的交通运输业的管理体系与制度相冲突。交通运输部在大多数城市都已经建有电话打车预约平台,在这个平台之下一些相关应用应运而生,并且比如北京可能通过电话预约叫车服务;在这时候,打车软件以其快捷方便等特点,迅速冲击电话预约打车市场,导致电话叫车业务急速下降,使得网络打车成为了一个与现行行业运营与管理体系相冲突的的产品。

  一个争议问题是,打车软件服务到底给消费者带来什么的问题。一方面,它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同时,补贴又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看,由于打车软件需要通过智能手机进行操作,而一些老年人因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导致在高峰时间打不到车,也使得老人在打车中处于劣势地位。我们看到,这是电信市场的普遍服务与竞争性服务问题在打车市场又一次出现。所谓打车软件显然属于竞争性服务,而老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要求平等打车的权力也需要政府保护,并制定相关政策。

  从主管部门来说,不能因为老人打车的普遍服务等问题没有处理好就全盘否认打车软件对消费者便利性的作用。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对打车软件存在打车问题进行规范。不仅使打车软件能够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同时,也要使得服务覆盖带老年群体,以及解决安全驾驶、加价等问题。

  记者:目前交通部已经发布其征求意见稿,应该说争议还是比较多的,对于其中的统一管理、共享数据平台等焦点问题,您怎么看待?

  何霞:首先统一管理这个想法很难很好的实施,应该允许目前多平台实现的方式提供多类型打车服务。电话与网络打车将共同在市场互为补充,并通过这些不同服务之间的竞争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服务,而不是一统了之,一统了之即便实现也只能是表面统一,多平台存然存在,没有实质性意义。而且即便在这个统一平台下可以允许多家打车软件竞争,但源头上的垄断势必会影响市场竞争的活力。从经验总结来看,用户选择才是最重要的,用户不选择企业不可能做大的,用户不用平台再怎么统一也会不疾而终。此外,从技术上讲,一个平台属于互联网体系一个属于电话体系,也是很难综合到一个平台的。

  其次数据信息共享问题,这个对互联网企业是比较重要的,我们知道,数据信息是互联网企业实际运营中积累起来的数据信息是软件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很少有企业会轻易将之拿出来共享,作为政府部门应该是共享政府信息而不是要求竞争性企业来共享企业核心信息。

  最后,企业实行市场奖励计划的要提前报备问题。企业促销得经过政府批,这是计划经济的做法,延续了政府定价的弊端,也让用户很难理解监管者的立场到底是什么?打车软件的市场奖励计划实际并未损害用户的权益,相反,补贴大战背后激烈的市场竞争反而给司机和乘客带来福祉,所以事前完全没必要报备,。

  记者:从以上分析看,您认为对于打车软件等互联网创新产品问题政府究竟应该如何管?应该把握哪些原则?

  何霞:政府监管不能把已有市场和服务给管没了,而是要鼓励创新,通过规范促使市场更好发展,比如解决打车过程中的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和普遍服务问题,促进打车软件的健康发展。

  实际上,移动互联网O2O模式是促进社会经济转型的重要手段,并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我们的原则应该倾向于支持年轻人消费,并保护老年人使用习惯,而不是为了照顾老年人利益打压新兴事物。从更长远看,政府应该加大政策鼓励互联网企业的这些行为,现在苹果等国外企业也在做微平台,也可以做O2O业务,政府部门如果在发展最好时间段扼杀这些创新业务,一旦国外企业进来,我们的互联网企业还有机会吗? 因此,扼杀是监管最不应该做的。

  所以,总结监管原则,应该是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强调三条原则:第一、支持创新业务的发展;第二、规范引导市场;第三、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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