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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发现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款产品仿冒其男士系列及面部系列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妮维雅公司将该公司及其经销商告上法院维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英姿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经销商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并判令二者停止侵权、赔偿妮维雅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1.2万元。
妮维雅公司诉称,英姿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上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护肤品生产厂商,孙女士是该公司的经销商。英姿公司一直以来刻意仿冒妮维雅男士系列及面部系列特有的包装、装潢,在其“欧美娜男士洁面乳(控油洁肤)”、“欧美娜美白泡沫洁面乳”等八款产品上使用与妮维雅两大系列产品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英姿公司的上述行为故意降低乃至混淆其产品与妮维雅护肤品之间的区别,以利用消费者多年来对妮维雅产品所形成的较高认知度和接受度,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提高自己市场份额。为了维护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妮维雅公司曾就英姿公司、孙女士的侵权行为向相关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亦对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妮维雅公司在市场上仍然发现英姿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遂将英姿公司及其经销商告上法院,要求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仿冒了妮维雅男士系列、面部系列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诉讼支出30万元。
开庭审理时,两被告共同的代理人主要从原告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属于知名商品、管状包装是化妆品行业的常规包装及原被告产品装潢绝对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进行答辩。他认为,基于常识,选购化妆品时产品的档次是决定相关公众的最主要因素。原告产品最低也要几十元,而被告产品只是二、三元钱,原告产品主要通过商场、专柜等方式销售,而被告是通过集贸批发市场进行销售,所以两者的相关公众是截然不同的,不会造成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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