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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易”和“易用”,一场纠缠已久的侵权官司,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裁定北京易用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用软通”)构成对用易软件集团(下简称“用易集团”)旗下子品牌“易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对后者的知识产权明显侵权。
从表面上看,用易集团状告易用软通知识产权侵权案,只是企业间的侵犯知识产权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但它对整个软件产业来说,都有着深层的借鉴意义。
中国软件开发正处于井喷状态,同质化竞争日趋激烈。可是,无论做企业还是做品牌,都和烧开水是同样的道理——烧一壶开水要加热到100度,但必须要经过前面99度的累积。
这样,问题就来了,许多急功近利者,不愿意干“前99度”的活,却独独盯着那最后的1度,因为这1度最省事、最容易见效。
本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是一种聪明的做法,但赤裸裸的“拿来主义”对以智力成果为企业最大资本的软件业来说,无异于偷抢。
不过,这里需要提醒那些意欲通过不正当行为迅速“致富”的软件企业,软件开发是一个需要不断创新的行业,知识产权必须被尊重。一个靠侵权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缺乏应有的敬畏,是很难立足和取得长久的发展的。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作为本案的原告方用易集团,虽然是个受害者,但纵观整个事件的过程,其经验教训,更值得借鉴。
经过多年打拼,用易集团也称得上是中国软件业的老兵了,兢兢业业地在市场上累积了些影响力。但对侵权者来说,只要在产品上标明“易用”,就可以省下大量的市场推广人力和物力费用,轻而易举地抢了成果。
其实,如果用易集团早日加大品牌建设,加强对“易用软件”品牌的宣传,让消费者清楚地认识自己的品牌和商标,那么被人模仿,也不至于损失惨重,而且市场也会迅速地对侵权者做出反应。
事实上,国内还有很多像用易集团这样的企业,只顾埋头搞技术,却忽略了市场上的动态。以为只要申请了专利,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反倒纵容了侵权行为。等到发现被侵权时才如梦初醒,费时费力地打官司,对人力财力物力都是极大的消耗,得不偿失。
一桩知识产权案,也许还不能唤醒所有的软件公司。中国要成为一个软件大国,还有很多事要做。(作者 李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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