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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企业被美国苹果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市法院认定深圳公司使用与苹果公司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并赔偿苹果公司损失40万元。
苹果公司:有人冒用“苹果”商标
苹果公司是全球著名的科技企业之一,在中国,拥有苹果图形、文字“APPLE”、“苹果”以及“iPod”等注册商标。而深圳一家公司于2005年10月17日以“苹果”为字号注册设立了公司,并在其多种与电脑和数字音乐相关的产品、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册、网站上都突出使用了苹果图形,以及图文组合标识。此外,还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苹果公司的“iPod”商标近似的标识。
苹果公司在沈阳三好街发现有人销售深圳公司的“苹果”产品。苹果公司认为,深圳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经营中使用“苹果”商标,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苹果”字样,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
深圳公司:使用商标来源合法
深圳公司辩称:该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使用的商标来源合法,并不存在恶意侵权行为,商标经专利权人合法授权,并已支付了使用费,而且,公司的所有商标及其他相关产权为一家香港公司提供使用,深圳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且公司决定在后续产品上不再使用原图形商标及图文组合标识。
深圳公司的名称也与苹果公司名称不完全相同,并经工商部门核准,在经营期间公司以“苹果”作为商号对外从事宣传经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并未侵犯苹果公司的商号权。
法院: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构成侵权
市法院认为,苹果公司的苹果图形,文字“APPLE”、“apple”、“苹果”以及“iPod”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苹果公司作为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予以损害。
深圳公司使用的构成整体标识的图形与文字要素分别与苹果公司注册商标近似,公众容易产生混淆。深圳公司使用的标识并非依法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不存在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且其所主张的授权人亦非苹果公司,深圳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即苹果公司的许可,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深圳公司将苹果公司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苹果”用于企业名称中,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司网站及鼠标、键盘、音箱等商品上擅自使用近似的苹果图形和文字标识,容易造成购买者误认商品,构成对苹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深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0万元以及消除影响。
法官说法:“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法院民四庭主审此案的法官侯杨告诉记者,本案是一起因在经营中商业标识及企业名称使用不当引发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实践中,利用他人商业标识或企业名称“搭便车”的行为时有发生,通常其根本目的均在于诱导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行为往往同时符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本案中被告使用原告的企业字号和与原告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行为,均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独立认定。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侵权情节,确定了消除影响的范围和方式,以及法定赔偿的数额。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上诉。
此案也提醒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不能通过“搭便车”、“傍名牌”获取竞争优势,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或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在经商标授权进行相关产品生产、经销时,要提高警惕并进行审查,以免给自己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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