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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 因不满公司工资待遇,在向公司提出辞职后,违反保密合同,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发布到互联网上,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4年7月,被告人沈某,应聘到北京某仪器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在公司期间,被告人沈某参与某色谱质谱联用仪的研发工作,并负责该仪器中核心部分技术的研发。逐渐,沈某认为自己工作量大,技术含量高,但是工资待遇却不尽如人意,在2006年4月底沈某提出辞职,离开时将有关技术图纸带出公司。2006年5月,该公司生产出某色谱质谱联用仪样机并开始投放市场,并召开产品发布会。
200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在互联网某仪器信息网上发帖子,将自己所掌握的该公司相关商业秘密信息公之于众,并将相应文章上传到网站资料中心后陆续修改、增加内容。2007年5月,被告人沈某还将其在工作期间掌握的电路图纸添加至其上传到网站资料中心的文章中。该文章在网络上被点击、下载,致使该公司研发的该仪器电路部分核心秘密被披露,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的管理秩序应依法保护。被告人沈某违反与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沈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沈某表示将对判决结果进行考虑,之后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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