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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厂家“拷贝”新盖中盖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07-11-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贾晋璇 李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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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盖中盖牌高钙片是哈尔滨制药六厂生产的保健药,而北京、上海、洛阳却有三家生物制药公司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包装卖自己生产的高钙片。哈尔滨制药六厂发现后将这三家生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三家生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侵权责任。

  2005年底,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市场上发现北京、上海、洛阳有三家生物制药公司生产的高钙片的包装与自己生产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的包装非常近似,许多消费者在购买时都发生了混淆,将这三家生产的高钙片认成的制药六厂的产品。经过调查取证后,2006年制药六厂将这三家制药公司和经销商郑某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制药六厂诉称,2002年经卫生部批准,原告生产、销售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因质量可靠,销售量巨大,在全国保健产品销售榜上经常名列第一名,被评为黑龙江名牌产品,新盖中盖商标被认定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原告每年投入巨资在中央电视台,全国各省、市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宣传面覆盖全国,已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知名商品。被告这三家生物制药公司的高钙片使用与原告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盒,导致市场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新盖中盖牌高钙片销售利润逐年下降,给原告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与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包装、装潢近似的高钙片包装盒及瓶签;被告销毁高钙片的包装盒及瓶签;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万元;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调查费;对被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法院审理查明,制药六厂于2004年3月12日申请,2004年9月15日获得ZL 2004 3 0015075.4包装盒(2)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说明书摘要注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制药六厂将该专利使用于其产品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的包装盒。该包装盒长5.2cm,宽5.2cm,高10.1cm,整体基色为蓝白色。盒体正面基色由下向上从蓝色向白色变化,蓝色占2/3;正面上部位于蓝白基色交接处为大字“新盖中盖”,“新”为红框白字,“盖中盖”从左到右由红、黄、绿、黄、红逐渐变化,其右下角为红色小字“牌”,左上角为蓝色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右上角为蓝色“盖中盖”文字商标;正面中部为兰色大字“高钙片”,其下方桔黄色长条横框内为白色小字“每片中含:钙500mg 维生素D100IU”,再下方为激光防伪图案“盖中盖”文字商标;正面下部底端为红白两条横线,横线上方为白框红色字“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其上方左侧的桔黄色小椭圆内为白色小字“低糖”,右侧为白色小字“净含量:2.5g×30片”。盒体背面除没有正面的激光防伪图案外,其余相同。

  那三家制药公司的高钙片包装盒,除品牌和生产厂家外,其整体外观与新盖中盖的包装均极为相似。法院认为,制药六厂是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百强企业,曾多次获得有关方面授予的先进称号,拥有较好的商誉。其盖中盖钙补品被认定为名牌产品和商品优、服务优推荐商品。制药六厂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费用,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应当认定,制药六厂的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知名商品;其使用的包装具有相关公众能够据以判断和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已于2004年3月12日申请,2004年9月15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受法律保护。

  判断被控侵权包装物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对包装物的整体比对,又要对包装物的主要部分比对。对比被控侵权包装物与制药六厂的知名商品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的特有包装,两者存在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均使用于同一商品高钙片的包装;大小基本相同;整体基色都为蓝白色,盒体正面基色由下向上从蓝色向白色变化;中上部均为使用同样颜色和同样大号突出的字体,都是从左到右由红、黄、绿、黄、红逐渐变化,其下方均是兰色大字“高钙片”;中部均为颜色相近的长条横框内标注白色字母和小字;下部均为用白色小字标注的净含量;底端均使用红色横线,上方均为白框红字企业名称。

  可见,被控侵权包装物的总体设计、构图、色彩组合、字体和整体效果,与制药六厂的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的包装相比,无论是主要部分,还是整体效果,均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混淆、误认。被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制药六厂因侵权所受损失和三家制药公司实际获利情况均不能确定,法院根据三家制药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地域较广、获利较大等实际情况,酌定其应赔偿的数额。经销商郑某销售这三家公司使用侵权包装物的高钙片,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三个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犯原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知名商品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特有包装的高钙片包装物;赔偿原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经济损失50万元;经销商郑某立即停止销售三被告生产的侵权高钙片;驳回原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三家制药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三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二审期间,制药六厂与这三家公司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承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黑龙江省法院已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故黑龙江省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决中的第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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