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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科创人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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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复制、偷拍等盗窃手段,获取该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的图纸等商业秘密,进而自己注册公司,生产非法窃取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为原公司带来的巨大损失。
2013年1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原南京某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总经理段新苗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据悉,该案也创造了南京市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的刑期最高纪录。
“近两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共查办科技创业人员(以下简称“科创人员”)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1件46人。科创人员侵犯知识产权案例在明显增多,作为一名科技型创业人员,段新苗侵权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知识产权“三检合一”办公室主任席晨介绍说。
“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既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科技创业的发展势头,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席晨表示。
显著特征:高知识化兼内外勾结
据席晨介绍,科创人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案件中,犯罪主体“高知识化”特征明显。“犯罪主体普遍学历较高,基本都拥有本科以上文凭。科创人员基本上都属于高学历阶层,这就也决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主体相应的学历相对比较高。”
在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办理的侵犯某公司软件源代码权益案中,三名被告人均系大学文化,都是物流监管软件编程方面的高手,属于典型的高学历、高智商犯罪。
“‘跳槽’人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多发。在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涉案人员大多数是在取得或掌握原单位技术后即离职,自行或与他人合伙成立同类型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成果,生产销售产品非法获利。”席晨说。
如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王某以其盗取的技术信息技术入股他人筹建的公司。案发后,新成立的公司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其余几名合伙人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
作案方式方面,“内外勾结”的方式较为普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作案手段一般较为隐蔽,犯罪分子与被侵害单位的在职人员内外勾结,通过支付好处费、许诺给予干股、合作经营等方式,违法获取被害单位技术性商业秘密。
据介绍,在去年南京全市办理的12起侵犯企业高新技术案件中,有70%存在内外勾结的现象,作案成功率100%。
“网络已然成为犯罪沟通联系的主要手段。犯罪分子为逃避追查和打击,往往借助网络手段,进行犯意串联和传输关键技术秘密。”席晨说,犯罪分子为获取不法利润,在侵犯其他单位知识产权时往往肆无忌惮、不计后果,被害单位往往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犯罪主因: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
对科技创业人员违法犯罪的原因,席晨认为,首先是巨大利益的驱动。“犯罪分子在金钱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将黑手伸向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最终越过‘雷池’触犯法律底线。”
据介绍,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钟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4名犯罪嫌疑人利用盗取的原料配方,生产销售与被害单位相同的化工产品,在短短半年内非法获利约200余万元;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最终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达700余万元。而钟某、李某等人都是科技创业公司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
“涉嫌犯罪的科创人员年龄基本上在18-35岁之间,平均年龄不超过25岁。由于创业者社会经验不足,盲目乐观,对创业可能面临的失败或风险心理准备不足,部分创业者在创业初期缺乏市场意识及商业管理经验,在创业过程中往往急于求成,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于是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道路,以期获取创业经济回报的‘捷径’。”席晨说。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科创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他们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重性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席晨说,有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不认为自已的行为是犯罪,反而认为自已打破了技术垄断,以较低的价格满足客户需求,对经济发展有利。
此外,查处惩处不力也是一大原因。知识产权的高科技特征,使得查办案件过程中,面临“取证难”、“认定难”、“指控难”、“处罚难”的四难问题。当前企业依靠自身力量维权的成本过高、多头执法尚未形成保护合力等问题仍没有解决。
同时,相关法律及解释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相脱节,也造成认识有分歧、打击不力。多种原因造成了违法成本低,惩处不力的现状,难以有效遏制犯罪分子的投机心理。
遏制打击:整合资源加大惩处建立体系
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南京市检察机关突出打击重点,于2011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检合一办案中心,推行一体化办案模式,构建了诉前、诉中、事后、执行“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新格局。近三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影响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195人,提起公诉347人。
据介绍,一方面,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有效整合内部执法办案资源,通过精挑细选骨干力量,有条件的成立知识产权检察科或知识产权办案小组,加强对新类型犯罪法律适用和相关科技专业知识的研究,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在减少和遏制创业人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还在三个方面采取了对策。
首先,加大了打击惩处力度。强化了知识产权案件源头监督,两年来共提前介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72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18件31人,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引导侦查的同时强化法律监督,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4件7人,追捕6人。
与此同时,建立了类案研究机制,加强对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入罪条件、调查取证、证明标准等问题的深度研究;还健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牵头与市法院、市公安局、南京海关、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14家单位会签《关于加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执法协作的意见》,有力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其次,帮助企业做好保密和预防培训。2013年4月,由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和雨花台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筹建的雨花台区知识产权罪案预防教育基地正式投入使用。这也是全国首家以知识产权犯罪预防为主题的教育基地。
一年来,该教育基地的服务范围已经从雨花台区走向全市,先后对50余家企业200余名员工进行了培训。其中一家芯片生产企业已四次组织员工接受培训,后期还预备对公司一百余名员工进行分期轮训。
4.26知识产权保护日前夕,雨花台区检察院已经正式启动“百千万工程”:即用两年时间,对全区一百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一千名企业选送的关键技术岗位人员、一万名科技企事业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的预防教育,并力争实现对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及知识产权重点企业全覆盖。据悉,雨花台检察院的这一做法将在南京全市检察机关进行推广。
再次,建立了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打造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信誉评价、监督考核等信用记录制度。“我们将探索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同时还应将知识产权诚信记录与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对失信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取消政府投资方面的全部优惠政策。”席晨说。
2013年1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原南京某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总经理段新苗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据悉,该案也创造了南京市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的刑期最高纪录。
“近两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共查办科技创业人员(以下简称“科创人员”)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1件46人。科创人员侵犯知识产权案例在明显增多,作为一名科技型创业人员,段新苗侵权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知识产权“三检合一”办公室主任席晨介绍说。
“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既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科技创业的发展势头,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席晨表示。
显著特征:高知识化兼内外勾结
据席晨介绍,科创人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案件中,犯罪主体“高知识化”特征明显。“犯罪主体普遍学历较高,基本都拥有本科以上文凭。科创人员基本上都属于高学历阶层,这就也决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主体相应的学历相对比较高。”
在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办理的侵犯某公司软件源代码权益案中,三名被告人均系大学文化,都是物流监管软件编程方面的高手,属于典型的高学历、高智商犯罪。
“‘跳槽’人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多发。在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涉案人员大多数是在取得或掌握原单位技术后即离职,自行或与他人合伙成立同类型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成果,生产销售产品非法获利。”席晨说。
如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王某以其盗取的技术信息技术入股他人筹建的公司。案发后,新成立的公司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其余几名合伙人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
作案方式方面,“内外勾结”的方式较为普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作案手段一般较为隐蔽,犯罪分子与被侵害单位的在职人员内外勾结,通过支付好处费、许诺给予干股、合作经营等方式,违法获取被害单位技术性商业秘密。
据介绍,在去年南京全市办理的12起侵犯企业高新技术案件中,有70%存在内外勾结的现象,作案成功率100%。
“网络已然成为犯罪沟通联系的主要手段。犯罪分子为逃避追查和打击,往往借助网络手段,进行犯意串联和传输关键技术秘密。”席晨说,犯罪分子为获取不法利润,在侵犯其他单位知识产权时往往肆无忌惮、不计后果,被害单位往往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犯罪主因: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
对科技创业人员违法犯罪的原因,席晨认为,首先是巨大利益的驱动。“犯罪分子在金钱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将黑手伸向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最终越过‘雷池’触犯法律底线。”
据介绍,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钟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4名犯罪嫌疑人利用盗取的原料配方,生产销售与被害单位相同的化工产品,在短短半年内非法获利约200余万元;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最终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达700余万元。而钟某、李某等人都是科技创业公司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
“涉嫌犯罪的科创人员年龄基本上在18-35岁之间,平均年龄不超过25岁。由于创业者社会经验不足,盲目乐观,对创业可能面临的失败或风险心理准备不足,部分创业者在创业初期缺乏市场意识及商业管理经验,在创业过程中往往急于求成,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于是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道路,以期获取创业经济回报的‘捷径’。”席晨说。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科创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他们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重性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席晨说,有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不认为自已的行为是犯罪,反而认为自已打破了技术垄断,以较低的价格满足客户需求,对经济发展有利。
此外,查处惩处不力也是一大原因。知识产权的高科技特征,使得查办案件过程中,面临“取证难”、“认定难”、“指控难”、“处罚难”的四难问题。当前企业依靠自身力量维权的成本过高、多头执法尚未形成保护合力等问题仍没有解决。
同时,相关法律及解释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相脱节,也造成认识有分歧、打击不力。多种原因造成了违法成本低,惩处不力的现状,难以有效遏制犯罪分子的投机心理。
遏制打击:整合资源加大惩处建立体系
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南京市检察机关突出打击重点,于2011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检合一办案中心,推行一体化办案模式,构建了诉前、诉中、事后、执行“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新格局。近三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影响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195人,提起公诉347人。
据介绍,一方面,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有效整合内部执法办案资源,通过精挑细选骨干力量,有条件的成立知识产权检察科或知识产权办案小组,加强对新类型犯罪法律适用和相关科技专业知识的研究,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在减少和遏制创业人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还在三个方面采取了对策。
首先,加大了打击惩处力度。强化了知识产权案件源头监督,两年来共提前介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72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18件31人,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引导侦查的同时强化法律监督,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4件7人,追捕6人。
与此同时,建立了类案研究机制,加强对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入罪条件、调查取证、证明标准等问题的深度研究;还健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牵头与市法院、市公安局、南京海关、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14家单位会签《关于加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执法协作的意见》,有力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其次,帮助企业做好保密和预防培训。2013年4月,由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和雨花台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筹建的雨花台区知识产权罪案预防教育基地正式投入使用。这也是全国首家以知识产权犯罪预防为主题的教育基地。
一年来,该教育基地的服务范围已经从雨花台区走向全市,先后对50余家企业200余名员工进行了培训。其中一家芯片生产企业已四次组织员工接受培训,后期还预备对公司一百余名员工进行分期轮训。
4.26知识产权保护日前夕,雨花台区检察院已经正式启动“百千万工程”:即用两年时间,对全区一百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一千名企业选送的关键技术岗位人员、一万名科技企事业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的预防教育,并力争实现对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及知识产权重点企业全覆盖。据悉,雨花台检察院的这一做法将在南京全市检察机关进行推广。
再次,建立了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打造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信誉评价、监督考核等信用记录制度。“我们将探索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同时还应将知识产权诚信记录与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对失信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取消政府投资方面的全部优惠政策。”席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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