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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泄露商业机密,员工被开除

发布时间:2014-04-18 来源:沈阳晚报 作者:柳云松
标签: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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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泄密,企业违法判赔10万元

  由于业绩下滑,小赵被公司怀疑“吃里扒外”泄露了商业机密,于是暗中通过技术手段调取了她的聊天记录,最后将她单方面解聘。

  深感委屈的小赵多方求助,最后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调取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泄密,判决企业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小赵近10万元。

  被疑“吃里扒外”,泄露商业秘密

  2011年6月,赵淑到沈阳一家医药公司当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此前,她曾在该单位的竞争企业上班。

  2012年7月到12月期间,赵淑的业务量与同期相比下降一半,公司怀疑她利用单位提供的办公工具QQ,长时间与他人聊天,擅自拷贝了单位的客户名单,把工作中掌握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还利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及产品货源等资源从事个人业务,获取私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于是,公司用相关软件“搜集”了赵淑的QQ聊天记录和邮件信息等。

  2012年12月,医药公司认为赵淑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向她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赵淑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后,2013年5月末,仲裁部门裁决公司应向赵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月,医药公司不服裁决将赵淑起诉到法院。

  员工认为,聊天记录内容不真实

  2013年10月末,东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赵淑称自己一直正常工作,并未消极怠工,业务量下降是因为销售经理相继离职,没有销售业务,而且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她掌握的是工作过程中开展业务应当进行的记录,是为了更好地工作,这些不属于商业秘密,这些记录也一直保存在她的电脑里,并未泄露给他人,没有违反保密协议。

  赵淑称,单位提供的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是通过盗取他人QQ密码信息或者木马软件收集得到的信息,明显是侵权行为,内容也与实际事实相矛盾,不到半分钟,竟收发700多条信息,正常人怎么能发这么多?她在家使用QQ聊天时,也显示服务器在单位,明显是矛盾的。这些电子证据虽然经过公证,但只能证明证据内容取得过程真实,并不能证明内容真实。

  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泄密,法院判企业违法

  东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淑是医药公司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医药公司单方解除与赵淑的劳动合同负举证责任。

  医药公司提供的证据是赵淑和他人的聊天记录,不能充分证明赵淑将其获得的商业秘密故意给他人,同时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只有在赵淑给医药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医药公司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医药公司未能证明已经将保密津贴支付给赵淑,作出单方与赵淑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前通知工会,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赵淑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医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日前,医药公司一审被判赔偿赵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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