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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技术公司的总经理许某伙同公司部门经理魏成刚、李迪准窃取公司技术资料另起炉灶揽取业务,非法获利97万余元。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成刚和李迪准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万元、5万元。许某将另案处理。
法国HEF公司是一家从事机械零部件表面高技术处理的公司,上海舍福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为该法国HEF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8年7月,舍福公司获法国HEF公司授权,使用金属表面热处理技术,并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
2001年2月至5月,舍福公司总经理许某与市场部经理魏成刚共谋成立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的上海欧本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同年3月,许某以舍福公司的“硫氮碳共渗盐浴炉的温度控制采用加热室和盐浴的双重控制温度技术”要求浙江一电炉厂(舍福公司设备供应商)定制3台电炉,于同年6月交付欧本公司使用。
许某作为欧本公司总经理,负责欧本公司经营、管理,魏成刚任副总经理,具体负责质量控制等事务。许、魏以高薪等利诱舍福公司技术部经理李迪准至欧本公司任职。2001年8月,李迪准利用其担任舍福公司技术部经理的工作便利,将该公司《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手册中的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卡》等文件复制在电脑软盘中,随即向舍福公司辞职,至欧本公司担任技术质量部经理。
此后,许某、魏成刚以低价揽取了原由舍福公司承接的客户公司的业务。魏成刚、李迪准按照窃取的上述主要文件的技术要求,编制了欧本公司的相关文件。
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许某、魏成刚、李迪准利用掌握的舍福公司的“材料表面盐浴氮化、氧化处理技术”以及按照舍福公司技术要求定制的盐浴炉等工具设备,为上海及浙江的多家单位进行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业务,共获利人民币97万余元,造成舍福公司重大损失。
2008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后,两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成刚、李迪准与他人共同窃取舍福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所有人舍福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魏成刚、李迪准犯罪的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两名被告人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艳燕)
法国HEF公司是一家从事机械零部件表面高技术处理的公司,上海舍福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为该法国HEF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8年7月,舍福公司获法国HEF公司授权,使用金属表面热处理技术,并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
2001年2月至5月,舍福公司总经理许某与市场部经理魏成刚共谋成立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的上海欧本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同年3月,许某以舍福公司的“硫氮碳共渗盐浴炉的温度控制采用加热室和盐浴的双重控制温度技术”要求浙江一电炉厂(舍福公司设备供应商)定制3台电炉,于同年6月交付欧本公司使用。
许某作为欧本公司总经理,负责欧本公司经营、管理,魏成刚任副总经理,具体负责质量控制等事务。许、魏以高薪等利诱舍福公司技术部经理李迪准至欧本公司任职。2001年8月,李迪准利用其担任舍福公司技术部经理的工作便利,将该公司《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手册中的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卡》等文件复制在电脑软盘中,随即向舍福公司辞职,至欧本公司担任技术质量部经理。
此后,许某、魏成刚以低价揽取了原由舍福公司承接的客户公司的业务。魏成刚、李迪准按照窃取的上述主要文件的技术要求,编制了欧本公司的相关文件。
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许某、魏成刚、李迪准利用掌握的舍福公司的“材料表面盐浴氮化、氧化处理技术”以及按照舍福公司技术要求定制的盐浴炉等工具设备,为上海及浙江的多家单位进行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业务,共获利人民币97万余元,造成舍福公司重大损失。
2008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后,两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成刚、李迪准与他人共同窃取舍福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所有人舍福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魏成刚、李迪准犯罪的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两名被告人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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