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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商业秘密谋求不正当利益 一企业跳槽业务员领刑九年

发布时间:2008-02-2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作者: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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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商业秘密后跳槽,给原公司造成182万元损失。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希强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被追缴非法所得9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2月,范希强利用在福州一家电子厂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厂里的国外客户资料、产品价格、产品宣传图片、产品样品等商业资料拷贝后藏匿。2005年3月,范希强向电子厂提出辞职,并跳槽至另一家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任副总经理,全权负责制品车间的生产经营。

  2005年4月,电子厂厂长在广交会上发现范希强所在摊位上的产品大部分与自己厂里的产品一样,遂以工厂商业秘密被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至2005年9月,范希强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开展业务,致使电子厂出口产品销量下降,经鉴定,电子厂的经济损失达182万元。

  此外,范希强通过互联网联系的方式,化名“NICK”佯称要向电子厂订购木钟,并采取伪造银行汇款单传真件手段,下单订购木钟1.7万只。当电子厂完成生产准备交货时,“NICK”销声匿迹,造成该批价值16万元的木钟积压。

  法院还查明,范希强在电子厂任业务员期间,通过采取虚报、截留、分流货款的方式,收取电子厂销售货款12万美元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范希强的行为分别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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