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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后使用原单位信息 赔偿8万元

发布时间:2008-01-28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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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跳槽,带走了一份“客户名单”,由此引发了一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官司。最终,法院认定这份“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判决员工承担8万元的赔偿。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获悉,这份判决作为新一期的示范性案例向社会公布,今后,其他法院遇到类似情况将参照此案判决。法院表示,对于想跳槽的人来说,这份判决具有警示作用:跳槽要遵守一定的约定,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付出代价。

  使用原单位信息赚钱

  1997年3月,郭某受聘于新都化工公司工作,曾担任销售部经理等职务。1999年9月2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郭某应自觉保守公司生产、技术、营销秘密及其他涉及公司保密工作范围的秘密;离开公司后,三年之内不得从事与新都化工保密项目有关的工作,以及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同业务。2001年5月24日,双方又签订《员工保密责任承诺书》约定:本人辞职离岗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02年2月5日,郭某离开新都化工公司,受聘于富田化工有限公司并担任销售经理职务。不想,郭某在新公司上任后,便利用原单位的客户资料,大量销售和原公司存在竞争的产品。新都化工公司对此认为,郭某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巨大损失。新都化工请求法院判令:郭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对于原公司的说法,郭某给予否认。她表示,新都化工主张的6家客户名单资料均可以通过工商机关行业资料、当地黄页等渠道获取,不具备秘密性、新颖性、独特性等商业秘密的基本要件,所以不属于商业秘密,况且自己离开原公司的时候从来没有带走或披露新都化工所谓的商业秘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都化工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郭某在工作移交的时候没有带走客户名单,并不代表没有将客户名单这种信息带走。富田公司在郭某到任前,与这些客户并无业务往来和联系,郭某也无法说出富田公司使用的这些客户信息的合法来源,所以,郭某侵权。

  法院判决郭某支付新都化工公司8万元赔偿。(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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