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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开封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审结 被告人刘某被判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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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获悉,开封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由市两级法院审结,被告人刘某被判处罚金5万元。
2000年1月,范某投资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开封市欧帕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简称欧帕所),研发制砖机械,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切条机、切坯机等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2月,被告人刘某应聘到欧帕所从事技术工作,掌握了该所的技术资料。2005年7月,刘某从该所离职,同年8月,刘某与他人合伙,并提供生产图纸、技术,在开封市同样生产切条机、切坯机,并以低于欧帕所产品的价格对外销售。当年7月29日、8月7日,欧帕所分别与鹿邑县某门市部、信阳市某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协议、技术转让协议,约定鹿邑县某门市部支付其独家代理费14.4万元、信阳市某公司支付其技术转让费39万元。然而,因市场出现同类仿造产品,鹿邑县某门市部不再交付独家代理费、信阳市某公司也终止了技术转让协议,范某反而赔偿信阳市某公司损失6万元。
2006年9月11日,鼓楼区检察院指控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生产的切条机、切坯机的工艺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范某的商业秘密权,并给范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于2007年3月29日依法判决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李占军)
2000年1月,范某投资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开封市欧帕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简称欧帕所),研发制砖机械,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切条机、切坯机等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2月,被告人刘某应聘到欧帕所从事技术工作,掌握了该所的技术资料。2005年7月,刘某从该所离职,同年8月,刘某与他人合伙,并提供生产图纸、技术,在开封市同样生产切条机、切坯机,并以低于欧帕所产品的价格对外销售。当年7月29日、8月7日,欧帕所分别与鹿邑县某门市部、信阳市某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协议、技术转让协议,约定鹿邑县某门市部支付其独家代理费14.4万元、信阳市某公司支付其技术转让费39万元。然而,因市场出现同类仿造产品,鹿邑县某门市部不再交付独家代理费、信阳市某公司也终止了技术转让协议,范某反而赔偿信阳市某公司损失6万元。
2006年9月11日,鼓楼区检察院指控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生产的切条机、切坯机的工艺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范某的商业秘密权,并给范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于2007年3月29日依法判决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李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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