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跳槽引发官司 法官调解原告撤诉
字号: +-
563
杨某原系安庆市某机械公司的一名技术员工,不曾想,他的跳槽却引发一场官司。近日,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光彩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安庆市某机械公司当庭撤回对杨某的起诉。
2004年12月3日,杨某与安庆市某机械公司签定了为期三年《劳动合同书》。为了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技术人员流失,2005年11月21日,公司又与他签定了《特殊岗位员工竞业避止及培训合同书》。据杨某介绍,当时的合同约定:自己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生产与该机械公司相同产品或者适用本公司技术的其它企业任职,不得自行生产或参与生产与公司相同的产品。否则,他必须赔偿公司3-5倍的全部培训费和脱产培训期间的薪资。
因种种原因,杨某于2006年10月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杨某告诉记者,同年11月8日公司下发《劳动合同解除函》,双方协商解除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书》。“临走之际,公司再三叮嘱我要遵守《特殊岗位员工竞业避止及培训合同书》,不能在离职后两年内到生产与公司生产相同产品的其它企业任职,但也没有发放给我任何补偿金。”
杨某跳槽到上海某机械公司,而该公司与安庆市某机械公司均生产相同产品。安庆市某机械公司有关负责人说,2007年9月,突然获悉这一情况后,公司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未予受理,于是企业向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杨某继续履行2005年11月21日签定的《特殊岗位员工竞业避止及培训合同书》,不得在上海某机械公司任职,并赔偿公司25500元。
杨某与原任职的企业到底谁是谁非?近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光彩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中,杨某辩称:《劳动合同书》及《特殊岗位员工竞业避止及培训合同书》中所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没有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并且事实上安庆市某机械公司也没有发放任何补偿金,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依法应认定无效条款,对自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自己也没有对外泄露商业秘密,不应当赔偿任何损失。
安庆市某机械公司承认没有发放任何补偿金给杨某,经法官主持调解,当庭撤回对杨某的起诉。(秋水、李翔)
2004年12月3日,杨某与安庆市某机械公司签定了为期三年《劳动合同书》。为了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技术人员流失,2005年11月21日,公司又与他签定了《特殊岗位员工竞业避止及培训合同书》。据杨某介绍,当时的合同约定:自己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生产与该机械公司相同产品或者适用本公司技术的其它企业任职,不得自行生产或参与生产与公司相同的产品。否则,他必须赔偿公司3-5倍的全部培训费和脱产培训期间的薪资。
因种种原因,杨某于2006年10月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杨某告诉记者,同年11月8日公司下发《劳动合同解除函》,双方协商解除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书》。“临走之际,公司再三叮嘱我要遵守《特殊岗位员工竞业避止及培训合同书》,不能在离职后两年内到生产与公司生产相同产品的其它企业任职,但也没有发放给我任何补偿金。”
杨某跳槽到上海某机械公司,而该公司与安庆市某机械公司均生产相同产品。安庆市某机械公司有关负责人说,2007年9月,突然获悉这一情况后,公司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未予受理,于是企业向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杨某继续履行2005年11月21日签定的《特殊岗位员工竞业避止及培训合同书》,不得在上海某机械公司任职,并赔偿公司25500元。
杨某与原任职的企业到底谁是谁非?近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光彩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中,杨某辩称:《劳动合同书》及《特殊岗位员工竞业避止及培训合同书》中所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没有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并且事实上安庆市某机械公司也没有发放任何补偿金,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依法应认定无效条款,对自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自己也没有对外泄露商业秘密,不应当赔偿任何损失。
安庆市某机械公司承认没有发放任何补偿金给杨某,经法官主持调解,当庭撤回对杨某的起诉。(秋水、李翔)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