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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窃走价值920万元的技术秘密

发布时间:2007-11-1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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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个兼有中国混凝土界知识产权第一案和苏州知识产权第一案两大头衔的大案,也是近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个成功典范。公安机关的锲而不舍当然是破案的关键,但受害单位的法律意识、防范措施,也在侦破这起盗窃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城突然冒出一个竞争对手

  事情得从2006年4月说起。

  弗克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聚羧酸盐系列高性能混凝土减水剂的一家新型建材企业,年生产聚羧酸盐高效减水剂能力在36000吨以上。聚羧酸盐高效减水剂是一种混凝土添加剂,能够增强水泥强度,加快混凝土凝结,被广泛运用在铁路、桥梁等大型建筑工程上。因此,弗克公司产品的销路一直很好,效益也非常可观。

  从2006年4月起,这家公司的总经理就陷入了无尽的烦恼中。他们先是接到其合肥一重要客户的电话,称苏州一家同样生产混凝土减水剂的企业销售人员,居然将电话打到她家里去了。这个私人电话是弗克公司销售经理储存在弗克公司销售部电脑里的,在公司也只有少数人知道,这家企业是怎么知道的呢?

  就在总经理傅雁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不断有他们的老客户来电话,称这家苏州公司同样向他们推销和弗克相同的减水剂产品,而且他们的产品说明书几乎和弗克公司的完全相同。同时,弗克公司的一些加工合作伙伴也打来电话告知,这家同城公司也向他们提出了同样的加工合作要求。

  这令傅雁大为震惊。难道有人拷贝了一个弗克?

  他们派人走访了这家同城对手。在这里,他们见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这就是曾经在他们公司工作,参与了聚羧酸盐减水剂产品的开发,但于近日突然辞职的聂勇。

  一切全都真相大白了。

  技术骨干竟然是特洛伊木马

  聂勇是于2004年3月进入弗克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研发部工作的。由于其年轻,又有工作经历,再加上专业对口,进入弗克后深受公司器重。公司老总亲自带他参与聚羧酸盐减水剂产品的开发,因此他对实验数据、生产机械的安装调试等比较了解。

  谁也想不到,聂勇会在2006年4月10日突然提出辞职,并立刻离开了公司。当公司要求其办理移交手续时,却遭到拒绝。公司当即对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不但有106页的机密实验资料遗失,同时保存在人事部门的有关聂勇的劳动合同,包括进公司时双方签订的那份保密协议,也同时神秘消失。弗克公司曾经发律师函给聂勇,要求其归还资料,但遭到聂勇拒绝。

  显然,聂勇是携带着弗克公司的商业机密跳槽了。而要谈起他的跳槽,就不能不提到李力,那家同样生产混凝土减水剂的建材公司的老板。他的家和弗克公司是近邻,他知道聚羧酸盐高效减水剂在大型建筑工程中的作用,也知道这家只有几十名员工的公司能够创造上亿的年产值,当然也想从这个行业分一杯羹。但是,他不想也没有能力自己研发一套生产工艺,于是他就看中了聂勇。为了让聂勇跳槽,他抛出了15%股份的诱饵。聂勇心动了。他不但带走了包括“制备聚羧酸盐减水剂中的浓缩方法”专利技术在内的大量技术资料和市场信息,甚至在辞职前,他就以房屋装修为名请假,跑到这家筹建中的建材公司指导设备安装、调试。

  弗克公司终于忍无可忍。2006年6月22日,他们向苏州市相城区公安分局以窃取商业秘密为由报了案。

  被窃的技术秘密价值920万元

  接到报案后,相城分局经侦人员查明了当时还是弗克公司职工的聂勇在建材公司筹建阶段,即以某建材公司技术员身份在设备购置和安装现场进行指导的事实。而接下来的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更让他们吃惊。

  弗克公司的聚羧酸盐减水剂生产技术是否属商业秘密,以及某建材公司是否窃取了商业秘密?江苏省技术市场技术鉴定服务中心的结论认为,虽然生产聚羧酸盐高效减水剂的理论并不复杂,但怎样才能产出高效的产品,却无法靠纸上谈兵,所以各家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都把自己公司的工艺流程和市场销售作为自己的商业机密,弗克的技术中包含专利技术,当然也不例外。而得出某建材公司窃取商业秘密的结论更简单,因为这家公司几乎就是弗克公司的简单复制。它不但使用了弗克的全部技术,而且复制了所有形式,连机械安装时的管道朝向都是一样的。

  接着,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也出来了,以2006年8月6日为基准日,该项技术价值为920万元人民币。而按照某建材公司生产规模,如果发生技术使用许可,其价值为150万元。

  可是,其他方面的侦查并不顺利。首先是李力声称他们公司用的技术是以10万元的代价,向一个韩国人购买的;接着又拿出了一份和某大学附属研究机构于2006年3月签署的技术转让的协议。他们甚至以这份协议为证据,向有关部门控告相城分局妨碍企业生产。

  艰难的侦破和圆满的结局

  虽然如今案犯已经被移送起诉,但相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邢达德谈起案件的侦破,仍是感慨良多:“侵犯商业秘密,很难被确认犯罪,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证据难取。而且由于这类案件涉及太多的经济利益,所取的证据也往往难以确定。”

  比如,这份所谓签署于2006年3月的技术转让协议,就是有关单位受利益驱动,和某建材公司串通倒填日期的虚假协议,这家研究所根本没有任何制造聚羧酸盐减水剂的技术。只是这家研究所没有想到,他们的这种不诚信之举,不但给公安机关的侦查造成了困难,还使某建材公司更加有恃无恐:本来公安机关介入后,李力和聂勇都陷入了惶恐之中,聂勇甚至潜逃在外。但他们在有了这份协议后,甚至敢堂而皇之地到北京参加了国际干混砂浆及墙体保温技术与产品展览会。

  而类似的干扰还不止一次。不过,相城公安分局还是克服了重重困难,获取了李力、聂勇所有的犯罪证据,包括他们生产的聚羧酸盐减水剂样品、财务资料甚至其保存在电脑中的弗克公司技术资料。

  2007年6月3日,警方将潜逃到安徽合肥的聂勇抓获归案。6月6日,正准备外逃的李力落网。6月9日,靠偷来的技术运转的某建材公司停止运转。

  值得借鉴的经验

  谈起案件侦破,邢达德告诉记者,现在员工带着核心技术跳槽自立门派这样的事不少,但真正由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而被送上法庭的却不多,最多是打没完没了的经济纠纷官司。因为偷几页核心资料,几张光盘易如反掌,但要定罪,不但要证明窃取,而且要证明窃取的是商业秘密。

  而这起案件能够送上刑事法庭,除了相城经侦民警慎重出战,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需要调查、取证外(例如,为了确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机密,以及侵权金额是否达到犯罪标准,他们先后请技术鉴定部门、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了5次鉴定和评估,每一个环节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力和聂勇的犯罪事实),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弗克公司的保密意识,及其依法实施了充分的保密手段。警方认为,这些都是值得高科技企业借鉴的。

  首先是签订保密协议。弗克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从一开始就与聂勇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明确规定保密范围为一切属于公司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产品配方、设计、数据、图纸、技术报告、技术方案、实验报告、各种资料、调研报告、研究计划、预算报告、工作报告、备忘录、会议记录、产品专利等;商业秘密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报价单、客户资料、营销价格、营销策略、调研报告、计划书、商务方案、投标书、竞标价格等。

  其次,协议经过公证。而正是因为公证,当聂勇盗取了公司保存的保密协议后,保存在公证处的文本才成为最终定案的依据。

  第三,协议不但明确了禁业条款,而且企业首先注意履约。协议约定,“乙方(聂勇)从甲方(弗克公司)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进入从事与甲方产品相同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得独资或合资生产经营与甲方相同的产品;由于乙方为甲方行使了保密责任,在乙方离开甲方、甲方投资的企业、甲方的分支机构或其他一切与甲方有关机构后,甲方将给予乙方三年的保密经济补偿金,年补偿额为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邢达德告诉记者,如果没有保密协议和对保密协议的公证,就很难判定何为秘密和泄密。而且公司在聂勇突然辞职后,仍严格按照协议,对其发放了补偿工资,就把对方置于明知故犯的地位。而这些恰恰为确定侵犯商业秘密提供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没有这份协议,会影响这个案件的结局吗?”记者问。

  “当然”,邢达德的回答非常肯定。他告诉记者,他们最近办了一个类似的案件,整个侦查过程和查获证据的情况比这个案件还要好,但就是由于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保密和禁业协议,难以确认侵权员工窃取的是商业秘密,结果使案件无法深入。

  企业应该牢记,防范不但可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还是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基础。这是警方在采访结束时请记者向企业家们转达的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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