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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141b商业秘密侵权案引起专家讨论
一场历时3年之久的商业秘密纠纷案引起了各界专家的关注。在近日召开的二次商业秘密研讨会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单位的专家以南京红宝丽有限公司(简称红宝丽公司)与佛山容威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容威公司)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为例,探讨了有关商业秘密判断的问题。
案情简介
任小俊于1994年进入红宝丽公司,2002年8月离职,并带走了载有红宝丽公司技术、工艺等有关资料的软盘。2002年9月,任小俊被容威公司录用,负责山东青岛的市场。
2003年,容威公司开始为青岛海尔公司开发141b组合聚醚产品。141b组合聚醚产品是一种用于空调隔热保温的化工材料。在容威公司为青岛海尔开发141b组合聚醚产品期间,任小俊于2003年7月15日和8月13日,在发给容威公司的传真中提到:海尔平度六厂的生产线为老线,“较陈旧落后,对流动性要求高”,“可能流动性是一个关键”。
2004年4月,红宝丽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任小俊涉嫌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安机关于2004年4月23日刑事拘留任小俊。该案经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移送至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审理。
高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任小俊将红宝丽公司的141b组合聚醚产品在青岛海尔生产线形成的反应特性即流动性以传真的形式告知容威公司,侵犯了红宝丽公司的商业秘密,使得容威公司的141b组合聚醚产品在青岛海尔试机一次性取得成功。2004年1月,容威公司的141b组合聚醚产品开始销往青岛海尔,至2004年4月,销售收入55.417978万元,造成红宝丽公司经济损失81.242755万元。
被告提出,传真件稿中只提及对流动性的注意,并没有涉及红宝丽公司的商业秘密;没有证据证明任小俊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过那7张软盘中的信息,也无法证明其持有行为给红宝丽公司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红宝丽公司先后于2001年8月、11月失去给青岛海尔、贵州海尔的供货资格,容威公司于2003年为青岛海尔供应产品时,红宝丽公司尚未获得供货商资格,因此,公诉机关统计的容威公司的销售额与红宝丽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任小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2006年1月,红宝丽公司又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任小俊、容威公司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9.531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任小俊和容威公司侵犯了红宝丽公司的商业秘密权,赔偿红宝丽公司经济损失81万元,容威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专家意见
全国人大法工委教授何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张玉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郑胜利、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北京现代四维有限公司教授罗运策、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赵春山参加了讨论。
与会专家表示,近年来,商业秘密的案件频频发生,商业秘密的判定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定也越来越复杂。该案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曾由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做过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流动性”只是一个概念,未涉及具体的生产配方和反应时间等具体技术信息内容。流动性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这个概念属于公知信息,在课本上或互联网上都可以查到,每个企业解决流动性都有自己的一套办法。只有涉及决定流动性优劣的具体生产配方和反应时间等因素,才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可以说,流动性是企业追求的一个目标,而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才是商业秘密。
同时,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专家也进行了探讨。现在的商业秘密案件,基本上都是遵循先刑事程序,再民事程序,刑事案件般由基层法院审理。但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比较特殊,专业性比较强,其民事程序一般归中级人民法院专门的知识产权庭管辖,这样在审级管辖上就不是很畅顺,而且先前的刑事审判的结果,多少都会影响后续的民事程序。专家提出,对于商业秘密案件先进入民事审判,再由同级法院进行刑事审判,可能更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审理。
法律专家表示,入世后,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很多企业学会了运用知识产权这把锋利的武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同时,由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也给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带来了难题。(记者裴宏,实习生李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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