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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合同,影视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利器

发布时间:2015-11-1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刘知函
标签: 影视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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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房破13亿元!国产电影《夏洛特烦恼》成为今年国庆档电影市场上的一匹黑马,叫好又叫座。在一片叫好声中,也有人指出,《夏洛特烦恼》涉嫌抄袭美国电影《佩姬苏要出嫁》,影片中的几首音乐也涉嫌侵犯词曲作者的相关权益。虽然后来电影版权方发声明,表示《夏洛特烦恼》不存在这些版权问题,但在国内电影市场,其他许多电影确实存在类似的版权问题。国内影视企业如何防范相关版权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是署名混乱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影视制作过程中,由于受资金、体制和市场发行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出资者、电视台在影视作品中署名的现象很常见,由此出现了很多新名词,如执行人、联合摄制单位、参加摄制单位以及联合出品单位等等。署名混乱背后隐藏着法律纠纷的风险。有些影片的联合摄制单位就有四五十家电视台之多。其实这些联合摄制单位与影片版权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为了发行的需要而署名的。将来一旦发生纠纷,这种署名方式将给影视作品确权带来很大的麻烦,会产生多人共同拥有影视作品版权的情况。规避这种法律风险最好的方法,就是影视企业将版权完全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而通过其他方式给予影视作品参与人经济回报。因此,为了避免将来发生法律纠纷,影视企业要充分重视与影视作品参与人的合同约定,如影视企业与编剧等著作权人的版权合同尤为重要。

  其次是剧本创作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影视制作是从剧本开始的,剧本的版权问题不容忽视,这也是影视企业版权纠纷高发地带。实践中,剧本的版权问题非常复杂,有职务创作、委托创作、合作创作、演绎创作、汇编作品创作等各种剧本创作形式,不同创作形式的版权问题差异较大,版权法律风险也各异。

  依据法律规定,如果编剧是影视企业的正式雇员,其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剧本版权归属于影视企业。但是,为了避免将来因为剧本版权问题发生纠纷,在与编剧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还应详细约定编剧创作剧本的版权归属等问题。同时,合同还应约定编剧如果侵犯他人版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保密义务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醒编剧不要恶意侵权,另一方面,一旦产生纠纷,也为企业追究编剧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实践中,委托创作剧本最为常见,有委托直接创作剧本、委托改编剧本、委托策划创意等等各种形式。委托创作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版权纠纷的就是创作标准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双方签约时要详细讨论各种细节,尽量细化作品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也要珍惜编剧(受托人)的创作劳动,要合理维护编剧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来因此发生纠纷。另外,剧本最终的使用认定也要在合同中细化约定,如故事大纲、人物形象、人物名称、故事背景等使用是否是对剧本的使用等等。至于合作创作剧本的情况,影视企业需要注意与多个合作创作编剧共同签订合同,对合作创作编剧之间的版权权益及署名问题等等细节进行明确约定。利用演绎作品或者汇编作品进行剧本创作时,既需要取得演绎作品及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也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再次是使用他人作品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影视作品是众多人员共同参与制作完成的,除剧本之外,难免会使用到其他人的作品,如音乐、影视片段、摄影作品、剧照、美术作品等等。对这些作品的使用需要妥当处理好相应的版权问题,以合同的形式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

  影视片段的使用一般按照分钟计价,每个剪辑的收费标准也是根据授权时间长短收费。仅仅在影视发行阶段使用,还是需要在品牌开发及商业运作等下游环节继续使用,这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音乐作品的版权许可使用情况更加复杂。根据乐曲长短、使用方式(如MV、音频或者背景音乐等)、使用次数、影视作品类型的不同,费用也会有所差异。影视企业如果打算反复使用,最好一次性买断所有权利,费用虽然昂贵,但能避免将来可能会发生的版权纠纷。其他作品,包括图书、电视节目、摄影作品、剧照、美术作品等,都必须在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后才能使用。至于影视企业与导演、演员等其他参与人员之间的版权问题,也需要在相应的合同中明确约定。

  最后,商业运营中需要防范的版权风险。影视企业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及各种营销手段不断深入挖掘影视作品的版权价值。衍生品主要包括产品形象、唱片和原声带、电影中的道具、游戏、商品(如玩具、礼品、家具、文具、体育用品等),是影视作品版权价值和品牌价值的延伸。影视企业在衍生品开发过程中要通过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时间、地点、期限、费用、使用方式、费用支付办法、可否后续商业使用等等具体细节,才能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影视作品的商业运营。因此,签订严谨明确的合同是影视企业明确相关权利义务、规避法律风险的不二法门。(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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