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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说"IP"时,究竟在说什么?

发布时间:2015-09-14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作者: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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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如果票选2015年互联网热词,“IP”这个词定会榜上有名,因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它相当“高冷、大牌、上头条” 。“IP不是地址吗?”这句著名的调侃含蓄表达了冯小刚导演的困扰。其实被困扰的不仅仅是冯导。不过,市场和舆论并不理会这些,继续“IP”,热度不减。显然,“IP”这个词当下已经超越了它的原有本意,成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成长期新现象的代名词。

  “IP”的专业解读

  IP其实是个专业术语,从字面的意思看,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这个词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标准译法是“知识产权”,台湾地区则被称为“智慧财产权”。它主要的应用学科还是法律,当然,因为带有“财产”属性,其适用领域也属于经济学的范畴。

  再展开一下来解释,IP(知识产权)的分类较多,其中为人熟知的有三类:

  ① 著作权(也称版权)

  ② 专利权

  ③ 商标权。

  我国的《著作权法》又把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

  在实际上我们生活中接触到的大多数文字、美术、音乐、影视、动漫、游戏等作品,都是围绕“版权”这种IP进行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

  因此,在大众舆论语境中所涉及的“IP”概念,大多数情况下说的其实都是“版权”。



  最热的“IP”:网络文学改编权

  目前我们耳熟能详的作品中,最多、最著名的“IP”,来源于网络文学转影视。

  从版权的专业角度来说,这种转化,涉及到版权财产权利当中的“改编权”。

  比如,某人创作了一部小说,把小说的影视改编权授出或“售”出,获得了这部小说影视改编权的一方,就可以基于这项“IP”权利,经过著作权人(小说作品著作权的拥有者),衍生出包括电影、电视剧、网游在内的各种新的作品形式。我们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常听常看的那些作品,动辄聊“IP如何如何”的,都离不开文学作品的改编权。

  小编也特别关注了一下,2015年最热的“IP”非网络文学的影视改编权莫属,从门户网站到影视公司,无不把网络原创“IP”资源当作金矿囤积和挖掘,这又表明了什么呢?

  其实这表明,“IP”的价值在于可持续、规模化进行的商业开发性,通俗地说就是,作家写的一部网络小说,一旦被投资方购买了“改编权”,那么“IP”价值就由此诞生了,买家可以把小说改编成电影、电视、网络剧、网络游戏等,成为买家商业运营的摇钱树。

  谁的“IP”? 谁做主?

  “IP”是一种权利,是一种财产,所以“IP”的权属才是关键。

  前不久涉及冯小刚导演的那条“IP”新闻,说的就是,以他电影场景为原型打造的冯小刚电影公社,目前已在海口开放了“1942国民民国风情街”。

  作为旅游产品,该景点每年可吸引百万游客,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这是典型的影视版权衍生品运营的优质“IP”案例。

  所以说,冯氏电影的“IP”确实有号召力,这种渠道倒没有改编成什么新的文学、影视作品,而是衍生出美术、建筑和模型作品来,也都没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对应的权利呢,包含了复制权、展览权等等。

  但是,不要忘了,多数情况下这些“IP”真正的财产权拥有者,应该是投资方华谊公司。



  前段时间热映的电影《大圣归来》,引发了一阵西游记的“IP”热潮。那么,这些“IP”又属于谁呢?首先,小说《西游记》的作者吴承恩已经去世几百年,无论按照哪个国家的版权保护期《西游记》的财产权都已经不存在了。

  (小编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换句话说,只要尊重吴老前辈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冒名顶替、不恶意篡改),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原著进行改编,所以,小说《西游记》因进入公有领域而变成了免费的“IP”,基于它的开发也就不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了。

  即便如此,若市场一窝蜂地去盯“公版IP”、“免费IP”,比如各种中外古典名著,也未必能产出好的作品。从这点来看,好“IP”不一定非要花大价钱去买,但是好“IP”的商业价值开发一定是要有大投入为前提的。

  “IP”的玩法越来越多,原创才是大筹码



  如此看来,到现在还认为《盗墓笔记》、《鬼吹灯》只是网络小说的人,已经彻底“out”了吧?南派三叔和天下霸唱搞“IP”生意已经忙得不亦乐乎。

  近年来,业界还有一系列“IP”大动作,是关于音乐的。继去年《同桌的你》上映后,今年《栀子花开》也延续了怀旧之风,而且接下来还有一大波老歌“来袭”——包括《爱之初体验》、《一生有你》、《睡在我上铺的兄弟》等。

  也就是说:音乐,甚至是歌名,都可以是“IP”。只要原作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就没有不想尝试跨界改编的,而且改成什么都不如改成电影更赚吆喝。这样一来,很多唱片公司、词曲作者,作为权利人,也都想赶这波“IP”浪潮,再出个名、得个利。

  可见,谁创作出好作品,谁就有希望手握“好IP”,而且会越来越不用愁“IP”运营。未来的版权专业人才和队伍将逐步壮大,原始权利人要么许可使用、要么卖出转让,拥有不同“IP”的人或机构会越来越多,能进入“IP”市场的作品更会层出不穷。正所谓“一创成名、一创致富、一创终身享有、一创利及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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