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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办法》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每千字30元至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依然为3%至10%。《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办法》明确了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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