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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辅侵犯著作权问题严重 尊重比金钱更重要

发布时间:2014-04-0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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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诗人管用和的一位朋友写了一篇题为《〈勿忘我〉忘了谁》的文章,反映管用和的作品被教辅材料擅自引用的情况。文章寄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引起高度关注。 

        2013年12月1日,《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颁布实施。自此,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中的文字、音乐和美术等作品选文,有了稿费支付标准。然而,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却不适用这项规定。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说:“类似于管用和的作品被选用而不支付稿酬的情况,已经不足为奇,是该好好整顿了。” 

        随意选用回避稿酬 

        据了解,教材教辅占我国图书市场份额的七成,其中教辅又占教材教辅市场份额的七成。一般来说,只要有教材,就配有教辅,而且一种教材往往不止配一种教辅。 

        很多作者不知道教辅选用自己的作品应该征得同意,并支付稿酬。很多教辅编写出版单位没有取得作者授权,更谈不上支付稿酬。如果有作者找来,推辞不掉的,仅仅支付一点稿酬了事,从不承认侵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近几年对全国主要教辅编写出版单位的抽样调查显示,教辅侵犯著作权问题非常严重。教辅编写出版单位从不公开教辅选文目录,造成作者没有知情权。有些教辅编写出版单位甚至对作者维权要求置之不理,故意将教辅和教材混为一谈,规避侵权法律责任。 

        仅以对一家教育出版社的调查结果为例,该社每年编写出版教辅300余种,选用的文字作品达10000多篇,涉及作者约4000人,其中上千篇文章没有作者署名。在作者和有关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会员与其交涉时,他们不承认侵权责任,故意将教辅和教材相提并论,回避教辅侵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辅侵权有损公平 

        在处理教辅侵权问题上,很多作者认为,尊重比金钱更重要。利润如此丰厚的教辅市场,为什么不主动依法取得作家授权?教辅侵权单位的强盗式逻辑引起很多作者的不满。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使用各类作品,属于‘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而教学辅导材料和教学参考书,不属于教科书,不适用‘法定许可’,必须事先获得作者的授权,并协商约定稿费标准后,才能在编写和出版教辅时选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教辅侵权,不仅侵犯著作权中的汇编权、复制发行权,还由于不署名、不标明出处、随意篡改作品名称和内容等而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因此侵权出版单位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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